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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4.

拍照路人又刊登,小心你已侵犯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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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最近很悶,因為他的照片出現在一本暢銷書中,照說出名是好事,只是…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刊登在《中年怪大叔的特徵說明》這種實在不太光彩的書中,可能任何人都無法高興起來吧!

照片中的包葉仔,坐在捷運車廂中,一邊打瞌睡還在滴口水,前額已禿,小腹也凸,肚子外側的襯衫扣子還蹦開一顆,還可以看到裡面微黃的吊甲仔,腰帶上掛著手機套,鬆鬆的白襪子配上髒兮兮的黑皮鞋……,這樣的一張照片,該書作者下了一個評語「土崩瓦解的中年大叔」。

親朋好友有看到這本書的,紛紛打電話給包葉仔表示關心,有要幫他報名婚友社找個老婆幫忙打理生活起居的,有要介紹他去植髮的,有要提供醫美折價券的……,他整天電話接個沒完,居然還有記者打給他想要訪問他身為「土崩瓦解的中年大叔」的心路歷程。

包葉仔一整個有苦說不出,他想要求該書作者把他拍攝的照片撤下來,還想要求作者賠償他的精神受創損失,但是,這些主張在法律上是不是可行呢,思前想後,決定還是找黃律師問個明白再來作後續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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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葉仔拿著這本暢銷大作,無奈又氣憤的走進黃律師的事務所,然後請黃律師仔細的看了一下那張成名照。黃律師一開始實在是忍不住,當場笑了出來,但是看到包葉仔的不爽眼神,黃律師趕緊把笑容收起,經過仔細的研讀並詢問相關細節後,黃律師對包葉仔說「這位作者已經侵犯了你的肖像權,你是有權利提出相關法律主張的」,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呢?
一、肖像權的法律意涵?
  1. 所謂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即以自己肖像之利益為內容之權利,屬重要之人格法益之一種。
  2. 易詞以言,肖像權,係指自然人就以其為內容之攝影(包括照片與錄影)所享有之權利。肖像既是以自然人為內容,則其為人格之表現,並含有濃厚之人格利益,故亦為民法第18條所指之人格權之一種。
二、肖像權若受有侵害,是否得請求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肖像為個人形象及個性之表現,屬重要人格法益之一種,是所謂「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應包括肖像權在內,無庸質疑。而肖像權係個人對其肖像是否公開之自主權利,從而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照片之行為,自構成對肖像權之侵害。
  3. 司法實務見解認為,判斷被侵害之肖像法益情節是否重大,應從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使用場合、使用目的等因素為綜合之考量。如果被害人為公眾人物,因其肖像本身即具有一定之經濟上價值,未經同意即將其照片供作營業上使用,當屬情節重大無疑。若被害人雖非公眾人物,然如使用照片之場所不當有損被害人之名譽,或使用照片之目的非出於良善,其目的係為將被害人之照片當作負面教材使用,應認其情節亦屬重大,而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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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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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拍攝者可否主張他擁有包葉仔照片的著作權,縱使沒有獲得包葉仔的授權,他仍然有權使用包葉仔的照片?
    攝影著作權是藝術的結晶,當然要優先於肖像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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