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學習加油站 】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呢?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21 | 22 | 23 》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434.

正當防衛在法律上如何認定呢?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 .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前兩天,黃律師和朋友小毛在熱炒店吃飯聊天。隔壁桌的阿強嫌小毛講話太大聲,雙方發生口角。

沒想到,阿強突然朝小毛臉上揮了一拳,還舉起拳頭準備再打。小毛情急之下揮拳反擊,竟把阿強的鼻子打到骨折。

阿強氣呼呼地說:「我要告你傷害!」小毛則委屈地問:「黃律師,明明是他先打我,我保護自己也有罪嗎?」

黃律師說:「別人先動手,不代表你就能無限制地反擊。要看對方當時是否仍在侵害你,以及你的反擊是不是為了阻止侵害。」

小毛接著小聲問:「可是他倒地後,我氣不過,又踢了他一腳……這樣也算正當防衛嗎?」

黃律師回答:「這一腳可就要仔細判斷了!如果危險已經解除,繼續動手可能就不是防衛,而是報復。」

{Go Top}

 

刑法如何規定正當防衛?如何認定防衛行為屬於過當?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法如何規定正當防衛?

  1.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條本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行為人為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實施之必要防衛行為,符合正當防衛要件者,得阻卻違法,不予處罰。
  2. 成立要件
    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442號及112年度台上字第4010號刑事判決意旨,正當防衛須具備下列要件:
    1. (1) 現在不法侵害: 客觀上須存在不法侵害,且該侵害已迫在眉睫、已經開始或正在持續而尚未結束,不包括過去已終了或將來尚未發生之侵害。
    2. (2) 防衛意思:行為人主觀上須具有保護自己或他人權利之意思,而實施防衛行為。
    3. (3) 防衛行為之必要性:所採取之防衛手段須具有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之客觀必要性,且不得構成權利濫用。
  3. 小結
    正當防衛之成立,應綜合判斷行為時有無現在不法侵害、行為人是否具有防衛意思,以及防衛手段是否具有客觀必要性。並非遭他人先行攻擊而予以反擊,即當然成立正當防衛,仍應審酌侵害之急迫程度、雙方行為及防衛手段等具體情狀,依個案認定。

二、 如何認定防衛行為屬於過當?

  1.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所謂「防衛過當」,係指防衛行為超越排除或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之程度,雖具有防衛意思,仍不得完全阻卻違法。
  2. 防衛過當之認定標準
    依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104號、48年台上字第1475號判例及112年度台上字第3837號刑事判決意旨,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
    1. (1) 侵害行為之方式及程度:審酌不法侵害者之攻擊方法、侵害輕重及危險程度,不得僅以雙方行為造成之損害大小判斷。
    2. (2) 侵害情勢之急迫性:考量侵害當時之緩急情勢及客觀危險程度,判斷防衛行為是否具有必要性。
    3. (3) 防衛手段之必要性:綜合侵害當時可採取之防衛措施,判斷所實施之反擊行為是否逾越防衛目的所必要之程度。
  3. 小結
    防衛行為是否過當,應就整體攻擊與防衛情勢客觀判斷。倘採取防禦手段已足以達成防衛目的,卻另施以超越必要程度之攻擊手段,即可能構成防衛過當;亦不得僅因不法侵害尚未終止,即認定防衛行為必然未逾越必要程度。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10/29前,答對題目就有機會以 75 折超值價購書,動作要快喔~~》》
本期超值限量好書:
透明的刑法-總則編 / 張鏡榮律師 透明的刑法-分則編 / 張鏡榮律師
刑法分則體系建構 / 王晨律師(成台大) 刑法爭點解讀 / 君珩
刑事法二試全真模擬解題一本通(刑法、刑事訴訟法) / 鴻律師 刑法基礎篇解題書 / 旭律師 編著.科律師 增訂
刑法進階篇解題書 / 旭律師 編著.科律師 增訂 刑法解題書 / 鴻律師
透明的刑法解題書 / 張鏡榮律師 刑法實務與學說對話解題書 / 謝律師
刑法解題書 / 石頁.甄諭 圖解式法典-解構刑法 / 辰律師

Q: 侵害行為屬於「預備最後緊接著手」之階段,是否可認定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侵害行為屬於「預備最後緊接著手」之階段,還不能就此認定不法侵害已經開始。
💡 可惜答錯了!解說如下:
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意旨,正當防衛所稱「現在不法侵害」,除侵害行為已著手實行、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外,亦包括侵害已迫在眉睫之情形。為避免過度限縮防衛時點,致防衛者難以及時保護自身或他人法益,倘不法侵害已處於「預備最後緊接著手」階段,且客觀上已形成可直接轉變為侵害之威脅狀態,即應認定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不以實際著手實行侵害行為為必要。
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235號刑事判決意旨,正當防衛所稱「現在不法侵害」,係指不法侵害已迫在眉睫、正在進行或尚未結束之情形,不包括過去已終了或將來尚未發生之侵害。惟為避免過度限縮防衛時點,致防衛者難以及時採取有效且必要之防衛措施,不法侵害之現在性,並不以侵害行為已著手實行為必要。倘侵害行為已處於「預備最後緊接著手」階段,且客觀上已形成可直接轉變為實際侵害之威脅狀態,即應認定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容許防衛者及時採取必要之防衛行為,以有效保護自己或他人之合法權益。
💡 恭喜答對了! 超值好書真的限量提供,快去搶購吧!

{Go Top}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 | 21 | 22 | 23 》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