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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64.

街拍=偷拍?!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花受朋友阿志之託去一個攝影比賽幫忙,當天工作除了辦理報名,還要負責收件,當天的活動規則是參賽者必須到指定的場所,拍攝指定的主題照片,時間到就必須回來繳件,否則視同棄權,若是參賽照片中有拍攝到人物,就必須拿肖像權同意書讓被拍攝者簽名,繳件時就要連同照片一起繳回。

因為收件時,人數太多,無法一一審核參賽者所繳回的照片,只有在口頭詢問參賽者是否有拍攝到人物,若有的話就要求他們檢附同意書,一陣兵荒馬亂後,活動終於圓滿結束了。

後來阿志公司將得獎的參賽照片上傳在公司網站上,卻沒想到其中一位得獎人的作品卻出了問題,這個得獎照片是以一位女性為主題,當初也有繳交肖像權同意書,沒想到這位被拍攝的小姐,卻來向阿志公司反應,他們侵害了她的肖像權,公司出示同意給 那位 小姐看, 那位 小姐卻說自己從來沒有簽署過這張同意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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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很無奈的跟小花說,現在那個被拍攝的小姐要控告他們公司,但他們是完全是照著流程走,真的是很頭大呀。黃律師聽到小花轉述這個案例時,覺得有些地方可以跟大家討論一下,就請大家來跟黃律師來腦力激盪一下吧!

一、若要將非本人的照片合法使用的話,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1. 若要將非本人的照片合法使用的話,重點是在於必須請對方 簽署肖像授權同意書, 預先約定肖像的使用方式、期間、範圍、及授權期間終止或屆滿後之處理。
  2. 現行司法實務認為, 肖像權是存在於個人自己肖像的權利,雖然屬於民法第 18 條所稱的人格權以及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所規定的「其他人格法益」,但是因為肖像權也具財有產權的性質,肖像權人當然可以基於授權契約,同意他人利用其肖像,所以肖像權的侵害,可以因為被害人的允諾而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
  3. 只要被授權人使用肖像權的範圍並未 超越原先授權的範圍 , 縱然被授權人登載肖像權人照片的行為雖屬對肖像權人的肖像權為公開的侵害,但是因為已經先得到被害人之允諾所以可以阻卻違法。
 
二、被拍攝的小姐說自己從未簽署那份同意書的話,代表有可能那份同意書是參
   賽者自己簽署的,那位參賽者有什麼法律責任呢?阿志的公司又有什麼法律
  責任呢?
  1. 如果同意書是得獎人自己簽署的,那麼該的獎人將觸犯刑法第 210 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2. 阿志的公司若未盡注意義務,以致侵害了被拍攝的小姐的肖像權的話,阿志的公司必須與參賽者共同負擔此一部分的損害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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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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