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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07.

噪音擾人又穿腦,該如何求償?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前兩個月,佑哥住家對面 1 樓,新開了一間兒童音樂教室,開幕時還看到幾位氣質優雅的老師,在門口招呼前來參觀的家長。

佑哥當時心想,能夠每天在住家附近看到這麼多美女教師,真是件賞心悅目的事。只是,隨著音樂教室正式營業之後,佑哥開始覺得,家裡附近開了間音樂教室,似乎不是件太美妙的事 …

這間音樂教室當初裝潢時,似乎只注意到燈光美氣氛佳,但隔音是否良好,好像不在考量範圍之內。

於是,佑哥每天下班回到家,就必須忍受 3 、 4 小時的穿腦魔音,魔音種類包括鋼琴及小提琴,因為學員都是新手小朋友,所以演奏品質自然是…。

佑哥打過好幾次電話向音樂教室的老闆反應,老闆的聲音剛開始聽起來十分優雅,不斷地說抱歉,但似乎沒有任何的改善動作。之後,佑哥再打電話去反應時,老闆的聲音不再優雅,換來冷冷敷衍兩句便直接掛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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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佑哥憤慨的敘述後,覺得這個音樂教室的老闆,實在有點吃人夠夠!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助佑哥脫離這個魔音穿腦的可怕情境呢?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現行「噪音管制法」有什麼規定是佑哥可以主張的呢?
  1.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同條第 2 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三、營業場所。……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噪音管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其為第十條第一項取得許可證之設施,必要時並得廢止其許可證:二、娛樂或營業場所: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3. 環保署 87 年 10 月 14 日 環署空字第 0067344 號函釋,製造噪音之噪音源場所,若確有營業行為,則不論其為何種音源,均應符合營業場所噪音管制標準。
  4. 依據上開噪音管制法規定及環保署函釋,這個音樂教室教學所發出的聲音如果經檢測確認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地方環保局可對音樂教室處 3,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依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停業,至符合噪音管制標準時為止。
二、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有什麼規定是佑哥可以主張的呢?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3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2. 佑哥也可以報警請管區警察來處理,如果經員警現場認定音樂教室的所發出聲音已經妨害公眾安寧,則可依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音樂教室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下罰鍰。
三、 現行「民法」有什麼規定是佑哥可以主張的呢?
  1. 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依據上開判例意旨,佑哥如果認為音樂教室所發出的噪音已經嚴重超出一般人所能容忍的範圍,他可以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音樂教室負責人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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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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