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08.
黃律師的婉君表妹,去年研究所畢業後,待業長達 7 個月,最後終於在國際空運業務公司找到秘書工作。到職時,公司要她簽署一份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同意書,當中條約說明,如果之後不幸離職,要求她在離職後 6 個月內不可到與目前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的公司上班,否則就要她賠償離職當年度月平均薪資的 4 倍金額!
婉君表妹實在是工作找太久,對人生都快一片霧茫茫,有公司願意用她,即便是賣身契也都心甘情願,當初看到那份離職競業禁止條款同意書,雖然覺得約定有些苛求,但心想都還沒到職就想離職,實在不像話,立馬二話不說當場畫押。
到職半年後,加班簡直就是家常便飯,而且當初宣稱的調薪與福利,也根本就只是畫大餅,看得到完全吃不到,於是幾經思考婉君決定離職,此時另一家空運公司正在徵人,於是前往應徵並順利錄用。
結果,前公司不知從哪裡得到的消息,知道婉君跑到另一家空運公司上班,居然就直接告上法院,說她違反離職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她必須依約定賠償離職當年度月平均薪資 4 倍的金額……。
婉君接到法院寄來的前公司對她提告的民事起訴狀後,馬上跑來找表哥黃律師,請他務必出手相救。黃律師覺得這家公司真的有必要對一個剛出來工作的新鮮人馬上祭出這種震撼教育嗎?前公司所提出的法律主張是否確實站得住腳呢?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綜上所述,如果前公司無法說明關於航運市場為何只有前公司可以達成,而其他相同業無法達成的秘密性、經濟性等要件,那麼前公司主張他們所擁有的客戶資料及運價成本等資訊有依競業禁止約款而保護的正當利益存在,進而主張他們有上開值得保護的正當利益,這樣的主張應該是站不住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