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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3.

有膽偷吃,就該付出高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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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蠵龜是黃律師的多年老友,今天帶著一臉屎樣,走進了黃律師的事務所。

前年 3 月,綠蠵龜在外偷吃,被龜嫂當場人贓俱獲 ( 說來也巧,依據維基百科的說明,綠蠵龜的交配期正好是在每年的 3 月到 4 月間 …) 。

兩人結婚 10 年,生了 3 個孩子,龜嫂無法諒解綠蠵龜居然無視糟糠之妻的付出,竟然做出這等好事,一氣之下就帶著 3 個孩子回娘家。綠蠵龜冒著被老丈人砍斷腳筋的風險,立馬殺到老丈人家裡,說要去廟裡剁雞頭發誓絕對不再犯,又說以後如果再犯,一定會被天打雷劈!

老丈人也不是省油的燈,看著綠蠵龜的那個龜樣,想說不叫這死小子當場畫押,簽個婚姻保固協議,自己女兒的幸福恐無保障。

於是,在老丈人以及老婆家裡公媽牌位上歷代祖先全程觀禮下,綠蠵龜懷著無比惶恐的心,簽了一份「膽敢再偷吃,留下賠償金」的協議書。這份協議白紙黑字的約定「如果綠蠵龜膽敢再偷吃,必須給付 100 萬元給龜嫂」。

但是,綠蠵龜仍然死性不改,年底他又被龜嫂當場抓姦在床。龜嫂這次說什麼都不願意再忍下這口氣,一狀把綠蠵龜和他的小三告進法院,結果綠蠵龜被判決觸犯通姦罪。

龜嫂拿到這個判決後,心想老娘一不做二不休,繼續拿著這份綠蠵龜犯通姦罪的有罪判決書,併同綠蠵龜先前簽下的「膽敢再偷吃,留下賠償金」協議書,再向法院提告,要求綠蠵龜必須依約給付 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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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綠蠵龜一再強調他只是犯了全天下的男性都會犯的錯,而且,綠蠵龜根據以往看水果報的印象,篤定的認為,其實這份協議是違反公序良俗的,所以即便真的上法院,他的贏面應該不低才是。黃律師聽完綠蠵龜的高談闊論,卻十分嚴肅的對他說,這回你可要有買單的準備……。為何黃律師口出此言,且看以下分析……
一、綠蠵龜簽署的協議書,當中約定的100萬元金額,在法律上的性質是什麼?
  1. 龜嫂與綠蠵龜簽訂協議的目的,應該是出於維護婚姻的用意,綠蠵龜依照約定,有不偷吃的義務,如果綠蠵龜有違反不偷吃義務的情形,就要給付龜嫂100萬元,這樣的約定,應該屬於違約金的性質。
  2. 民法第250條就違約金的性質,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以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是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的數額予以約定,也就是說,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可以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是因為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這種違約金在債權人沒有損害時,是不能請求的。
  3. 龜嫂與綠蠵龜對於違約金既然沒有另外在協議書中訂有特別的約定,依據上開說明,應該認定當中約定的100萬元金額,屬於綠蠵龜因為不履行契約而生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
二、綠蠵龜如果主張簽訂協議書當時,是因為遭受老丈人和龜嫂的脅迫才給他簽下去,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有可能成立嗎?
  1.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 項前段固有明文,惟主張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表示之當事人,應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上第485 號判決見解參照)。
  2. 所謂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係指因相對人或第三人以不法危害之言語或舉動加諸表意人,使其心生恐怖,致為意思表示而言;相對人或第三人所為並未示以何種危害,自非屬脅迫行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48號判決見解參照)。
  3. 在本案中,老丈人是以「對龜嫂比較有保障」為理由,要求綠蠵龜簽下協議書,而且綠蠵龜說實在的,當時也是為了和龜嫂的婚姻關係可以繼續存在,才簽下協議書,所以綠蠵龜簽下協議書,是有經過深思熟慮,基於自由意志所為,即便當時確實有受到龜嫂和老丈人施加壓力,但是如果綠蠵龜不能確實舉證受到脅迫的詳細情形,法院是無法因此認定綠蠵龜有什麼何受到脅迫的情形,既然綠蠵龜無法確實舉證是因為受到脅迫才簽署協議書,龜嫂也不爭執確實有簽訂這份協議書,那麼這份協議書經已合法成立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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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如果綠蠵龜請求酌減金額,這樣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偷吃就要敢買單,哪來那麼多囉嗦,照約定金額買單就是,法律是不會同情這種現代陳世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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