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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6.

回不去的職位,育嬰假後的復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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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妹先前在一家頗具規模的公司擔任中階主管,前年也順利嫁得如意郎君,婚後沒多久就有喜了,人生至此,真是一帆風順。

去年年中,文青妹向公司申請為期 1 年的育嬰留職停薪,公司同意了。在文青妹和人事部主管討論育嬰留職停薪的過程中,人事主管滿嘴恭喜,並順勢拿出一份同意書希望文青妹幫忙簽個名。

文青妹稍微看了一下同意書的內容,上面寫到「文青妹在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可以立即向公司申請復職,但是公司無法保證文青妹可以回復原來的職位、職級及原本的工作內容。」

當時,文青妹心中閃過些許不安,但想說這是間有規模有制度的公司,應該不會惡整女性員工才是,而且自己平常工作績效還不賴,主管也挺器重的,應該不用特別擔心無法回任原職的問題,於是,文青妹就在同意書上簽了名。

後來,文青妹順利當了媽媽,也利用這段假期好好的在家帶孩子,今年中,文青妹的育嬰留職停薪假即將期滿,文青妹就打電話跟公司人事主管通知,說準備回去上班囉。但是沒想到,人事主管後來居然火速發 mail 給文青妹,告知文青妹無法回任原職。

文青妹看完 mail 完全無法同意公司這樣的安排,立刻回了 mail 給人事主管,再次表明老娘哪兒也不去,只接受回任原職。然而這樣的要求,公司人事主管依然回了封客氣的打臉 mail ,表示礙難同意。此外,公司另外開出了 2 個職缺要文青妹挑選,但是 2 個職缺都比她的原職位低了好幾級,這讓文青妹氣到七竅生煙,心裡想著,老娘一定要告死這群沒心少肺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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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青妹怒氣沖沖的直奔黃律師事務所,一看到黃律師就直說,她要馬上委任黃律師告死這群沒心少肺的人,讓他們知道老娘不是好惹的。

黃律師笑著要文青妹息怒,說都當媽了還是這暴衝脾氣。仔細聽完文青妹的敘述,黃律師思索良久,對文青妹說,妳要好好考慮接受新職位的可能性,若確定無法接受,最好趁早閃人,官司的事就先別想了,勝算十分有限 … 。文青妹聽完整個傻眼,直問為什麼?黃律師嘆口氣說,唉,是那份同意書簽壞了 … 。究竟黃律師是基於怎樣的思考得出這樣的結論呢?看以下分析,便知分曉 …… 。

一、公司要求文青妹簽署接受不保證可以回復原來的職位、職級及原本工作內容之同意書,文青妹如果主張此一同意書約定內容已違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的規定,此一主張是否有理?
  1. 該份同意書既然是經過文青妹簽名確認,表示文青妹已經同意在申請復職的時候,公司可以安排文青妹擔任非原來職位、原來職級、原工作內容的職務。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 ( 第 1 項 )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 第 2 項 )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3. 然前開規定,並未明定雇主有保留受僱者原職務,待其申請復職時得回任原職的義務,是故,此處尚無法得出文青妹所簽署的同意書,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規定的結論。
  4. 而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7 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受僱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得重返工作崗位,繼續其職業生涯,其並未限制雇主不得因業務運作或人力調配等考量,合理變更受僱人復職後的職務內容,否則,在勞工正常任職期間,雇主在有調動勞工的必要時,都還可以予以調動勞工的職務,然而在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相關業務及人事組織有時均已有相當變化的情形下,卻反而不准雇主為申請復職的勞工安排其他相當的職務,這在事理上是說不通的,也不是前開規定的立法目的。
二、公司要求文青妹簽署接受不保證可以回復原來的職位、職級及原本工作內容之同意書,文青妹如果主張公司的作為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此一主張是否有理?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2. 觀察本案的整個過程,公司在文青妹開始休育嬰假之前,要求文青妹簽署接受不保證可以回復原來的職位、職級及原本工作內容之同意書,此一行為應該與文青妹的性別無關,而且公司在文青妹因育嬰假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的時候,也沒有拒絕文青妹的復職申請,如果文青妹無法舉證證明公司是否還有其他行為是針對文青妹的性別所採取的差別待遇,這樣自然無法得出公司確實有因為文青妹的性別而給予較不利待遇的情形,所以文青妹主張公司的作為已經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這樣的說法應該是無法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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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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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另外開出了2個職缺要文青妹挑選,2個職缺都比她的原職位低了好幾級,公司此一職務調整行為,是否已違反勞工職務調動5原則?
    公司另外擬給予文青妹的新職務,要嘛職級較低,要不然就是要去海外,如果這樣還不叫違反勞工職務調動5原則,那請問什麼才叫違反勞工職務調動5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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