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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不用搜索票的「同意搜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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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6.

不用搜索票的「同意搜索」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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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吳是個二手書商,家中同時也兼做生意營業場所,到處堆滿了一堆堆尚待分類整理的舊書。

前一陣子發生憲兵疑似違法搜索事件,看得老吳心驚肉跳,他心想,自己家中一堆舊書,到底裡面是不是有夾雜一些機密資料或什麼未解密公文檔案,他根本莫宰羊,如果一個運氣不好,被官府盯上,那可就吃不完兜著走了。

而且,官字兩個口,真有事情往往都隨他唬爛。如果查案查到自己頭上,要來家中搜索,縱使他相信自己沒幹犯法的事,願意放官差進門,但是這鬧的沸沸揚揚的同意搜索,到底官府要怎麼做才是合法的,他心中一點概念也沒有。

幾經思索,他決定還是抽個空去找黃律師問個清楚,免得被當差的唬爛半天,還天真的以為自己真是配合度良好的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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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程序中之搜索程序,依其程式可分為哪些種類?而同意搜索的合法要件又是什麼呢?
一、刑事偵查程序中之搜索程序,依其程式可分為哪些種類?
    搜索依其程式,可區分為要式搜索與非要式搜索,其中非要式搜索又區分為附帶搜索、同意搜索、緊急搜索,其法定要件及程序係規定於:
  1.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 第131條:「(第1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3. 第131條之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二、同意搜索的合法要件又是什麼呢?
  1.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之1規定之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搜索,係以執行人員於執行搜索前應出示證件,查明受搜索人有無同意之權限,並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由受搜索人簽名或出具書面表明同意之旨為程式規範,並以一般意識健全具有是非辨別能力之人,因搜索人員之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來意,均得以理解或意識到搜索之意思及效果,而有參與該訴訟程序及表達意見之機會,可以自我決定選擇同意或拒絕,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之不當施壓所為之同意為其實質要件。
  2. 又司法實務多認為,受搜索人之同意是否出於自願,應依案件之具體情況為綜合判斷,不能單憑多數警員在場,即否定其自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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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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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可否在搜索完畢後,再由受搜索人補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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