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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45.

最後在職日不能在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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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想順便請教您一個有關員工最後在職日的決定問題,方便再耽誤您一點時間嗎?」黃律師的法顧客戶,某公司的部門主管李經理,客氣地對黃律師問道。

「沒問題,您說說看是什麼狀況。」黃律師對李經理點頭說道。

「事情是這樣的,我部門的一位同仁,今天(108年1月3日)提出離職申請書,他的預計最後在職日是填寫108年2月3日,人資部門收到他的離職申請書後,特地來跟我說,因為今年從2月2日(週六)就開始放農曆年假了,依我們公司的人事規定,員工提出離職申請,所填寫的最後在職日必須是上班日,因此請我去和這位同仁溝通,希望他把最後在職日更改為108年2月1日(週五),我依照人資部門的說明,去和這位同仁溝通,講了快2個小時,他就是不願意更改他所寫的最後在職日,我把這個情形向人資部門回報,人資主管跟我說,如果這位同仁不願意更改最後在職日,他們會依公司規定,直接把他的最後在職日更改為108年2月1日,我覺得這個作法似乎不太妥當,但是人資主管說,他們向來都是這樣處理的,勞基法我一竅不通,但我總覺得我們人資主管的作法可能會有問題,今天剛好來您事務所,我就想說再順道請教您一下,我們公司這樣的作法會不會有違法的問題?」李經理詳細地把事情的始末對黃律師說明並提出他的困惑。

「您的疑慮是有道理的,貴公司這樣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之後非常容易產生薪資未全額給付的違反勞基法情形,您要提醒一下貴公司的人資部門,請他們一定要注意。」黃律師嚴肅地對李經理說道。

「好的,我回去一定轉達,所以類似這樣狀況的處理,並不是我們公司人事規定怎規定就怎辦,還是要回歸到勞基法的規定是嗎?」李經理繼續對黃律師問道。

黃律師對李經理說道:「是的,您說的完全正確,在您問到的這起個案,當中涉及了最後在職日的決定權、公司能否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還有員工如果不同意提前離職,公司是否可以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這當中的法律概念,我再簡單跟您說明一下,日後您要是遇到類似的狀況,就會知道較合乎勞基法規定的做法是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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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離職,是由公司還是員工決定最後在職日呢?如果公司希望員工提前離職,但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不可以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員工如果不同意提前離職,公司是否可以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
一、員工申請離職,是由公司還是員工決定最後在職日呢?
  1. 勞動基準法:

    (1) 第15條規定:「(第1項)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2) 第16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員工若二欲離職,必須提前告知公司。

    (2) 員工離職,並不需公司核准,方得離職。

    (3) 員工若申請離職,最後在職日是由員工決定,且不需經過公司同意。

    (4) 公司無權要求員工的最後在職日,必須是在上班日。

二、如果公司希望員工提前離職,但員工不同意,公司可不可以直接更改員工的最後在職日?
  1. 民法:

    (1) 第94條規定:「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2) 第95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2.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如果勞工以口頭或書面提出離職之意思表示,並表明最後在職日,且公司也知悉或已收到勞工的前開離職意思表示,則屆期即發生法律效果,以本件個案而言,該離職員工的最後在職日為108年2月3日,而次日(108年2月4日)為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生效日。

    (2) 公司如果希望員工提前離職,可以和員工溝通,若員工同意,以本件個案而言,可以將最後在職日調整為108年2月1日;如果員工不同意,仍然應該依照員工原先指定的日期108年2月3日為最後在職日,公司不可以直接將員工的最後在職日更改為1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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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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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員工如果不同意提前離職,公司是否可以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員工如果不同意提前離職,公司不得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否則將違反前開勞基法規定,若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司確有違反前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違法之公司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既然已經告知希望員工提前離職,如果員工不願意,而且主動來上班,這就應該當作員工自願無償奉獻勞力給公司,公司當然可以減少薪資的給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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