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46.
「黃律師,我強烈懷疑我媽媽可能得了失智症,但是我想帶她去醫院檢查,她卻怎麼說都不肯去。她的記性退化的好嚴重,很多事都記不清或是會記錯,在便利商店看到東西,會直接拿了就要離開,店員叫住她說東西還沒結帳,她還會堅持已經付過錢了,常常和店家吵了起來,因為她外表看起來很正常,講話口條也很清楚,所以一般人根本無法想像她是身體有問題的老人家。這也就算了,我更擔心的是,怕她出門在外會被人騙了,或是去簽了什麼會對她非常不利甚至可能影響到全家人的文件,但是叫她少出門,她又是絕對不肯…。每次想到這些,我都會失眠,再這樣下去,我覺得自己會得憂鬱症,想來想去,最後只能麻煩你這位老友,幫我想想有什麼方法可以不會讓我媽媽的財產權益受損,她辛苦了大半生,省吃儉用好不容易攢了點積蓄房產,我做女兒的,只希望她能夠平安度日,衣食無缺,其他真的不求什麼了。」傍晚時分,黃律師的好友小瑜,坐在連鎖咖啡店內的沙發上,紅著眼,憂心忡忡地對黃律師說道。
「伯母的症狀聽起來確實很像我所看過的失智症患者,當然你們家人還是要想辦法哄她去接受檢查,如果醫生確診是失智症,那麼有一些法律上可以保護伯母財產權益的方式,後續我再來協助你們去辦理。」黃律師對小瑜說道。
「那太好了,有哪一些方式可以保護我媽媽的財產權益,你可以先跟我簡單說說嗎?我要回去跟家人講一下,他們一定也會很想知道。」小瑜振奮地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對小瑜說道:「沒有問題,對於失智症的患者,我一般會建議家屬協助患者去辦理自益信託還有不動產預告登記,如果患者對外處理事務的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甚至已經喪失,那麼我會建議家屬去向法院聲請對患者為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這樣子對於患者自身還有家屬的權益,會比較有保障,當中的細節,我再跟妳簡單說明,妳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為輔助之宣告」準上,如果失智症患者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喪失,那麼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失智症患者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那麼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藉此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也較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讓患者少出門,就不會被壞人騙,這樣是保護失智症患者財產權益的最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