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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46.

守護失智患者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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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強烈懷疑我媽媽可能得了失智症,但是我想帶她去醫院檢查,她卻怎麼說都不肯去。她的記性退化的好嚴重,很多事都記不清或是會記錯,在便利商店看到東西,會直接拿了就要離開,店員叫住她說東西還沒結帳,她還會堅持已經付過錢了,常常和店家吵了起來,因為她外表看起來很正常,講話口條也很清楚,所以一般人根本無法想像她是身體有問題的老人家。這也就算了,我更擔心的是,怕她出門在外會被人騙了,或是去簽了什麼會對她非常不利甚至可能影響到全家人的文件,但是叫她少出門,她又是絕對不肯…。每次想到這些,我都會失眠,再這樣下去,我覺得自己會得憂鬱症,想來想去,最後只能麻煩你這位老友,幫我想想有什麼方法可以不會讓我媽媽的財產權益受損,她辛苦了大半生,省吃儉用好不容易攢了點積蓄房產,我做女兒的,只希望她能夠平安度日,衣食無缺,其他真的不求什麼了。」傍晚時分,黃律師的好友小瑜,坐在連鎖咖啡店內的沙發上,紅著眼,憂心忡忡地對黃律師說道。

「伯母的症狀聽起來確實很像我所看過的失智症患者,當然你們家人還是要想辦法哄她去接受檢查,如果醫生確診是失智症,那麼有一些法律上可以保護伯母財產權益的方式,後續我再來協助你們去辦理。」黃律師對小瑜說道。

「那太好了,有哪一些方式可以保護我媽媽的財產權益,你可以先跟我簡單說說嗎?我要回去跟家人講一下,他們一定也會很想知道。」小瑜振奮地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對小瑜說道:「沒有問題,對於失智症的患者,我一般會建議家屬協助患者去辦理自益信託還有不動產預告登記,如果患者對外處理事務的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甚至已經喪失,那麼我會建議家屬去向法院聲請對患者為監護宣告或是輔助宣告,這樣子對於患者自身還有家屬的權益,會比較有保障,當中的細節,我再跟妳簡單說明,妳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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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益信託和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概念以及辦理方式為何?如果失智症患者的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甚至已經喪失,家屬要怎麼做才較能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呢?
一、自益信託的概念以及辦理方式為何?
  1. 信託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受益人因信託之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者,從其所定。」
  2. 又,委託人為自己的利益而設定信託,致使信託上的利益歸屬於委託人本身者,稱為自益信託。(信託法第1條立法理由及法務部97年4月1日法律字第0970004416號函參照)
  3. 自益信託的委託人得隨時終止信託(信託法第63條參照),自益信託的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亦歸屬於委託人(信託法第65條參照)。
  4. 綜上可知,家屬可以協助失智症患者辦理自益信託,以失智症患者為委託人及受益人,將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藉此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
二、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概念以及辦理方式為何?
  1. 預告登記是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權利的請求權,而由請求權人檢附登記名義人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向土地登記機關所為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的登記。其目的在阻止登記名義人對於該土地為有妨害其請求權的處分。
  2. 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1)登記申請書;(2)登記清冊;(3)登記名義人同意書;(4)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5)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6)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7)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
  3.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的處分,對於所登記的請求權有妨礙時,該處分將屬無效。
  4. 不動產完成預告登記之後,在未經塗銷前,登記名義人(也就是失智症患者)不得進行轉移、處分,這樣較能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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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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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失智症患者的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甚至已經喪失,家屬要怎麼做才較能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呢?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為輔助之宣告」準上,如果失智症患者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喪失,那麼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如果失智症患者對外處理事務能力已經降低到一定程度,那麼家屬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藉此保障失智症患者的財產權益,也較能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讓患者少出門,就不會被壞人騙,這樣是保護失智症患者財產權益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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