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剛開工,阿勝的公司在一家餐廳舉辦了熱鬧滾滾的春酒活動,大家有吃、有喝又有拿,氣氛開心到不行。 但是,活動結束,同事各自返家後,卻有10幾位同事發生上吐下瀉的症狀,這些同事嚇壞了,紛紛到自己家裡附近的醫院掛急診,後來每家醫院的診斷,病名都是急性腸胃炎。 阿勝是公司的福委會主委,活動是他一手張羅主辦的,他看到一堆同事掛病號,內心實在愧疚到不行。 他跟餐廳的行政管理主管聯絡,要求餐廳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 沒想到,餐廳的主管居然對他說,當天晚上其他宴會廳的客人,都沒有回報有身體不適的情形,所以不能把帳算在他們頭上,餐廳能夠做的,最多就是包個壓驚紅包給身體不適的同事。 阿勝氣壞了,覺得餐廳的說法根本就是耍流氓,他思來想去,決定向公司的法律顧問黃律師請教後續該怎麼處理才好。 黃律師聽完阿勝的說明,對阿勝說:「如果確實是因為這家餐廳的食材或廚師的問題,導致公司同仁發生食物中毒的情形,那麼這家餐廳可能會面臨三種法律責任。」 「如果貴公司同仁得到急性腸胃炎,確實是因為這家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不潔所導致,那麼這家餐廳除了要負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還可能要負起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黃律師對阿勝詳細地說道。 「原來如此,那再請您說明一下,我好回公司跟老闆報告。」阿勝認真地說道。 黃律師對阿勝說:「沒問題,我再簡單說明一下相關的法令規定,你就能掌握基本的概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