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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48.

吃完春酒食物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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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週剛開工,阿勝的公司在一家餐廳舉辦了熱鬧滾滾的春酒活動,大家有吃、有喝又有拿,氣氛開心到不行。

但是,活動結束,同事各自返家後,卻有10幾位同事發生上吐下瀉的症狀,這些同事嚇壞了,紛紛到自己家裡附近的醫院掛急診,後來每家醫院的診斷,病名都是急性腸胃炎。

阿勝是公司的福委會主委,活動是他一手張羅主辦的,他看到一堆同事掛病號,內心實在愧疚到不行。

他跟餐廳的行政管理主管聯絡,要求餐廳應該要負起賠償責任。

沒想到,餐廳的主管居然對他說,當天晚上其他宴會廳的客人,都沒有回報有身體不適的情形,所以不能把帳算在他們頭上,餐廳能夠做的,最多就是包個壓驚紅包給身體不適的同事。

阿勝氣壞了,覺得餐廳的說法根本就是耍流氓,他思來想去,決定向公司的法律顧問黃律師請教後續該怎麼處理才好。

黃律師聽完阿勝的說明,對阿勝說:「如果確實是因為這家餐廳的食材或廚師的問題,導致公司同仁發生食物中毒的情形,那麼這家餐廳可能會面臨三種法律責任。」

「如果貴公司同仁得到急性腸胃炎,確實是因為這家餐廳提供的餐飲服務不潔所導致,那麼這家餐廳除了要負起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還可能要負起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黃律師對阿勝詳細地說道。

「原來如此,那再請您說明一下,我好回公司跟老闆報告。」阿勝認真地說道。

黃律師對阿勝說:「沒問題,我再簡單說明一下相關的法令規定,你就能掌握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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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餐廳可能會負擔怎樣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呢?
一、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餐廳可能會負擔怎樣的民事法律責任呢?
  1.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3項參照)
  2.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參照)。
  3. 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那麼餐廳已經違背其確保提供衛生飲食服務之義務,自屬有過失,依上開規定,被害人可以請求餐廳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餐廳可能會負擔怎樣的刑事法律責任呢?
  1.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人體健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四、染有病原性生物,或經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之病因。五、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六、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七、攙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九、從未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參照)
  2. 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44條至前條行為,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1項、第2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參照)
  3. 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行為人、餐廳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應視個案情形,依上開規定負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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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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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餐廳是否需負擔行政法律責任呢?

餐廳所提供的餐點如果因為衛生不佳,導致消費者身體出狀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情形時,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得對餐廳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應該只需要負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就夠了,不用負擔行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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