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50.
「老黃,跟你請教個跟票據有關的官司,你們法律人是不是都覺得處理起來很簡單?」黃律師的老同學阿寬,非常狐疑地問道。
「那倒不一定,有些票據訴訟,案情也挺複雜的,處理起來未必簡單。」黃律師對阿寬說道。
「你說的就是我的心聲,我覺得我這件票據官司,狀況很複雜,可是,為什麼法院都沒有問我這個原告的意見,就直接就把我的案件,交給簡易庭審理,我看到簡易庭這三個字,火就上來了,我的案件一點都不簡單好嗎,你幫我看看,法院這樣分案,是不是想要草草了事,根本沒打算認真審理我的案件,這當中一定有問題!」阿寬氣憤地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詫異地問:「你什麼時候提起的票據官司,我怎麼都沒聽你說過。」
「過完農曆年之後提起的,我往來的一個廠商,開了支票卻又讓我沒法拿到票款,去找這個廠商理論,居然又跟我扯一堆五四三,我一氣之下,就去法院提告了。」阿寬對黃律師解釋道。
「原來是這樣,唉,你不要一碰到欠款問題就馬上跑去提告,還有很多法律途徑可以試著走走看嘛。而且,法院把你這件票據官司交給簡易庭審理,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的,基本上沒有問題,下次如果你還要自己打官司,先來跟我說一聲,我先跟你說明一下後續法院可能的處理方式,你就不會氣成這樣了。」黃律師又好氣又好笑地對阿寬說。
「所以法院並沒有亂處理喔……,因為我從來不知道原來法院還有分什麼簡易庭、複雜庭,那簡易庭都是在處理哪些案件?如果當事人的案件不想給簡易庭處理,可以要求改分給複雜庭處理嗎?」阿寬認真地問道。
「這位大叔,法院沒有複雜庭這種東西啦,不要亂生一些奇怪的名詞,我看我還是把民事簡易訴訟程序跟你好好說明一下,免得你搞不清楚狀況,到時候不知道又會捅出什麼紕漏,太嚇人了。」
(1)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1年以下者。
(3)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 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很少有當事人會覺得自己的案件是簡單的,既然已經規定是屬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當事人當然不可以要求法院再改用一般的訴訟程序審理。
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但是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案件很複雜,當事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如果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聲請有理由,得裁定將該案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