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你敢罷工,我就取消福利!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254.

你敢罷工,我就取消福利!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今年7月,黃律師打算去美國探望幾位老友,大家約好了要好好敘舊。

於是,黃律師請她的秘書小孟幫忙處理訂機票的事宜。

黃律師看著小孟提供的航班時間,請小孟幫忙訂阿榮航空的機票。

小孟完成機票的預訂後,向黃律師回報事情都處理好了。

黃律師對小孟道謝,順便問道:「妳剛剛是不是有什麼問題想要問我?」

小孟對黃律師說:「哈,被您看出來了,因為阿榮航空的空服員最近不是在啟動罷工投票,我擔心如果後續真的發生罷工,怕會影響到您的行程,所以原本想要問您是不是要考慮改訂其他航空公司的班機,但是我看了一下相關航班的時間,還是阿榮航空的時間最符合您的需求,所以我就還是先幫您訂了阿榮航空的班機。」

黃律師對小孟說:「妳所說的問題其實我也有想到,但我想說就先訂阿榮航空,如果到時真的有變化,再來改訂其他的班機。」

「不過說到阿榮航空最近的罷工投票,我倒是有問題想請教您。」小孟對黃律師說道。

「有什麼問題妳儘管問。」黃律師對小孟說道。

「因為我看新聞有提到,阿榮航空的高層說,如果真的發生罷工,阿榮航空會針對參加罷工的空服員,暫停發放年終及年度調薪,同時會暫停優待機票3年,除此之外,阿榮航空還有可能針對參加罷工的空服員暫停僱傭關係,在罷工期間參加罷工的空服員不能享有公司提供的任何保險理賠服務,我想請問您,阿榮航空這些做法,在法律上都站的住腳嗎?」小孟認真地提問道。

黃律師認真思索了一會,對小孟說道:「阿榮航空的高層所提出來的這些做法是否合法,主要關鍵在於這些做法會不會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至於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有哪些?阿榮航空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我待會簡單扼要說明一下,妳大概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我的說明雖然未必百分之百都正確,不過至少可以當成一個參考,妳就加減聽一下吧。」

小孟開心地對黃律師一鞠躬說道:「您太客氣囉,請老師上課,我洗耳恭聽…。」

{ Go Top }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有哪些?阿榮航空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一、 什麼是「不當勞動行為」?
  1. 不當勞動行為係指在勞資雙方集體勞資關係中,不正當地侵害對方集體勞動基本權行為的總稱。
  2. 當事人訂立之契約,究為本約或係預約,應就當事人之意思定之,當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爭執時,應通觀契約全體內容是否包含契約之要素,及得否依所訂之契約即可履行而無須另訂本約等情形決定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2396號裁判要旨參照)。
  3. 此一制度始源於美國19世紀集體勞資關係之現實,為保護工會之集體權利,因此立法制定資方不得為之不當勞動行為,其後復為壓抑工會之不當發展,再制定勞方之不當勞動行為及勞資雙方均不得為之不當勞動行為,並藉由主管機關以裁決方式加以救濟,以迅速回復穩定之勞資關係。
  4. 我國於工會法第35條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新增雇主及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為樣態,並進一步保障勞工組織工會或參與工會活動的團結權、與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之集體協商權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集體爭議權。(參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Q&A)
二、「不當勞動行為」的類型有哪些?
【類型一:不利益待遇】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不利益待遇」的不當勞動行為:
  1. 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2. 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3. 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其他不利之待遇,包括意圖阻礙勞工參與工會活動、減損工會實力或影響工會發展,而對勞工為直接或間接不利益之對待。
  4. 雇主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依工會決議所為之行為,威脅提起或提起顯不相當之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也屬於不利益對待的一種。
【類型二:支配介入】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如有以下行為,則屬於「支配介入」的不當勞動行為:
  1. 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職務為僱用條件,此處所稱「不加入工會」,亦包括要求勞工退出已加入之工會。
  2. 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
【類型三:違反誠信協商】
勞資任一方未依以下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則屬於「違反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
  1.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2. 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所謂「無正當理由」,包括:

    (1) 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行協商。

    (2) 未於60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3) 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參引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Q&A)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
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 / 李毅‧辰翊 財產法(I)-契約法 / 李淑明
勞動社會法解題書 / 薛進坤律師 財產法(II)-侵權行為法‧物權法 / 李淑明
民法(概要)申論題完全制霸 / 許恒輔律師 法學緒論 / 徐英智
民法概要 / 宋律師 高頻真題.法學緒論 / 徐英智
 
Q:阿榮航空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否站的住腳?

法律不外乎人情,阿榮航空對於沒有參與罷工的空服員,維持原來的福利事項;對於參與罷工的空服員,削減福利事項,這樣的做法,在人情上說的過去,在法律上是當然也站的住腳。

阿榮航空以空服員是否參與罷工給予不同對待,有可能違反工會法第35條第1項不當勞動行為規定(對於勞工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或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及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組織或活動),進而可能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但必須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作成認定。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