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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替代羈押的手段: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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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7.

替代羈押的手段: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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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老公的公司不知道出了什麼狀況,今天早上有警察和調查局的調查員到他們公司去搜索,然後還把我老公和他好幾位同事都帶回地檢署去問話,我嚇死了,我老公會不會被關進看守所啊?!」小慧神色慌張地對黃律師問道。

「來,先坐下喝口水,妳別急,知道檢調可能是因為什麼事情去你老公的公司搜索嗎?」黃律師神色鎮定地對小慧說道。

小慧激動地對黃律師說:「我聽他們公司其他部門的主管說,好像是有人去檢舉他們公司以做假契約和開立假發票的方式,去詐領公家單位的補助款,但我絕對相信我老公,他不可能做這種事的,而且他們公司向來做生意也都很正派,這整件事一定是被人惡意陷害的。」

「事實狀況是如何,檢調還會再釐清,妳今天來找我,是想要問哪些問題呢?」黃律師對小慧問道。

小慧對黃律師問道:「我是想請問您,我老公被法院下令先關起來的機率高不高?」

看完了小慧帶來的相關資料,黃律師沉思了一會,對小慧說:「我初步判斷,你老公被羈押的可能性不高,但是,檢察官有可能會作成命交保、責付或是限制住居的處分。」

「您覺得被羈押的可能性不高嗎,那太好了。可是您剛才說的交保、責付、限制住居是什麼意思,我不是太瞭解,我印象中交保是不是指我們要繳一筆錢去法院,法院才會放人,可是責付跟限制居我就真的完全沒概念了。」

「我是依妳所提供的資料去下一個初步的判斷,但是我不清楚檢調是不是還有掌握其他的事證,所以我沒辦法跟妳說妳老公絕對不會被羈押,只是依眼下資料來看,被羈押的可能性不是太大。至於我剛才提到的交保、責付、限制住居,它們都是替代羈押的處分方式之一。」

「原來是這樣子,那麼有關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概念,您可以簡單幫我解釋一下嗎?」

黃律師對小慧說:「沒有問題,我待會簡單跟妳解釋一下,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會設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這些替代羈押的處分方式,另外,我會再針對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這幾種方式的法律概念和相關規定跟妳說明一下,這樣妳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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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會設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這些替代羈押的處分方式?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相關法律規定?在哪一些狀況,法官或檢察官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
一、 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會設計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這些替代羈押的處分方式?
  1. 檢察機關或法院在偵查、審判中,為確保被告到場,或蒐集、保全證據,有時必須要透過一些強制力的行使來限制民眾自由、財產,例如:沒收犯罪證據、逮捕嫌疑人等等,這些行為在法律上就叫做強制處分。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處分類型,可分為對「人」實施的強制處分,有拘提、逮捕、羈押,及對「物」實施的強制處分,有搜索、扣押。
  2. 因為羈押對於被告的人身自由侵害十分嚴重,因此,如果採取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方式同樣可以達到確保被告到場,或蒐集、保全證據的目的時,依法即不得對被告作成羈押的處分。(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二、 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相關法律規定?
  1. 交保:正式法律名詞是「具保」,指法院或檢察官要求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保證金,以代替羈押被告的一種作法。至於具保金額多寡,會審酌被告身分、地位、職業、經濟能力、案情輕重及犯罪情節等裁量決定。若具保後,被告卻逃亡藏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法院可以將保證金沒入。(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2. 責付: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交付一定之人(轄區內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的人),來代替羈押的作法。(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責付於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該管區域內其他適當之人,停止羈押。受責付者,應出具證書,載明如經傳喚應令被告隨時到場。)
  3. 限制住居: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限制在住所不得遷移,另外,限制出境、出海的處分,也是限制住居方法之一,「限制出境」是要求被告應居住在我國領土範圍內,不得出國,「限制出境」與「限制住居」名稱雖有不同,但仍屬「限制住居」的處分。此外,也可以要求其他遵守事項,常見的例如命被告定期到派出所報到。(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4. 上開替代羈押的處分,得擇一或同時採取多種方法,例如,命被告提出保證金,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在指定處所,而且應在交保後定期每週(或每日)至派出所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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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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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哪一些狀況,法官或檢察官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

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沒有聲請法官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時,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又,檢察官聲請法院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法官訊問被告後,認定為雖然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另,羈押中的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時,法官認定雖然羈押的原因存在,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時,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再者,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情形之一者(1.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2.被告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3.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法院不得駁回,並得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

如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長的不像是壞人,談吐也很得體,那麼法官或檢察官就可以作成交保、責付、限制住居的處分,簡單來說,就是以貌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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