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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交通違規舉發單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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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9.

交通違規舉發單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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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交通裁決所可以再扯一點沒關係!」老楊氣憤地說,「我的公司車先前常跑國道,結果好死不死,公司車的ETC帳戶儲值餘額沒有了,我又忘記去儲值,結果高速公路警察局寄了15張沒有繳納國道通行費的舉發單,但是這些舉發單他們全都寄到舊公司地址,這樣是要寄給阿飄喔,這當中他們好像又去辦理了什麼寄存送達和公示送達,這是承辦人跟我說的,我是有聽沒有懂,後來裁決所又寄了15張罰單到我台北家裡,我老婆一收到就跳起來了,我昨晚被罵了好久,真是氣死人了。」

『你是公司的代表人對吧?公司營業地址有變動,你有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嗎?』黃律師問道。

「我是公司的代表人沒錯,公司營業地址變動,我先前有去辦理變更登記,你看這就是我的公司變更登記資料。」

『如果是這樣,那麼這15張舉發單的送達程序,恐怕有點於法不合。』

「喔,所以我可以不用去繳這些罰款是嗎,哈哈,太合我的心意了。」

『你想得美哩,我可沒說你最後不用去繳罰款,依你所說,你的公司車確實有使用國道,但是卻沒有繳納通行費,這樣的違規事證是明確的。但是,依我來看,高速公路警察局送達舉發單的程序是有法律瑕疵的。』黃律師說,『如果你去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起訴,或許有機會撤銷這15張罰單。但是,如果裁決所對於舉發單重新完成送達程序後,再次依法裁處,這樣你還是要去乖乖把這些罰款給繳清。』

「如果能夠先撤銷這15張罰單,縱然最後還是要去把罰款繳清,這感覺還是挺不錯的。」阿維哈哈大笑說,「這樣的想法很阿呆,但是如果能夠讓公家機關先把罰單撤回去,光想到這個畫面,我就覺得非常療癒。」

『你開心就好。』黃律師忍住笑說,『雖然覺得你的想法很阿呆,不過,我還是趁這個機會做一下法律常識小宣導,把交通違規舉發單要怎樣送達才算是合法的法律觀念跟你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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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規行為的舉發,應該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對於法人的送達方式以及可以使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情形?本案情形,裁決所開立的舉發單是否已合法送達給老楊?
一、交通違規行為的舉發,應該適用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2. 行政程序法,就行政機關所為有特定相對人之書面行政處分或行政行為之送達,於第67條至第91條定有明文規定,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3. 交通裁罰事件中相關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並非屬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第2項所列舉之得排除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行政機關或行政行為,而「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行政處分(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要旨參照)。
  4. 綜上可知,以書面之舉發通知單,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之規定,其於送達於被通知人時,始發生舉發之效力。而裁決機關於得逕行裁決之規定,當以受處分人經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無正當理由未依舉發通知單上所載應到案日期為罰鍰之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時,始能適用。換言之,如受處分人未能合法收受舉發通知單之送達,裁決機關應不得對受處分人逕行裁決。
二、對於法人的送達方式以及可以使用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的情形?
  1. 行政程序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第72條第2項前段規定:「對於機關、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機關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準此,對於法人送達,應向法人之代表人為之,原則上應以該法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送達處所。
  2. 又,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但在行政機關辦公處所或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為之。」第73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第3項)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第7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第1項)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第2項)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準上,送達應向「應送達處所」為之,如不能向「應送達處所」為送達,始得辦理寄存送達。
  3. 另,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準上,行政機關辦理公示送達程序,需符合上開三種情形之一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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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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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本案情形,裁決所之裁罰程序是否合法?

舉發機關高速公路警察局未依前開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將舉發單送達老楊公司新的營業地址或是送達老楊個人的住居所,而且老楊的公司已經向主管機關辦理遷址變更登記,因此並無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而應辦理公示送達之情形。是故,本案的15張舉發單並未合法送達老楊,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本案舉發行為尚未生效,裁決所直接依尚未對外生效的舉發通知單對老楊進行裁罰,此一裁罰程序於法有違。

本案情形,高速公路警察局連寄存送達和公示送達都辦妥了,所以,裁決所為裁罰當然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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