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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外遇簽切結書並去公證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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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1.

外遇簽切結書並去公證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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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阿輝死性不改,已經第4次被我當場抓包孤男寡女共處一室,兩個人身上衣服雖然都完整,他還說什麼只是心情不好找女同事吐吐苦水,拿這種說詞想要唬爛恁祖媽,聽的我真是整個XX火都上來了,不對,我又不是男人,怎麼會有那個XX火,總之,這次我一定要徹底從源頭解決阿輝這個性好漁色的問題。」阿輝嫂氣憤地說,「所以,我請教了幾個好姊妹還有親戚朋友,他們都說,一定要讓阿輝簽一張保證以後絕對不會外遇,也不會跟任何女人無緣無故共處一室的切結書,如果阿輝又再有外遇或是跟別的女人搞曖昧,他就要賠償我2千萬元,而且他們都說,有一個步驟一定要記得去做,只要這個步驟有做,阿輝如果之後又亂來,我就一定可以拿到這2千萬元的賠償金,讓他為自己的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

『喔!是什麼步驟那麼厲害,輝嫂你可別暗崁,可以幫我開示一下嗎?』黃律師問道。

「嘿嘿,連您這位大律師都不知道,那我就跟您分享一下,這個步驟就是要拿阿輝簽好的切結,去找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只要這個動作有做,如果阿輝又亂來,我就可以拿著這個公證書叫他把賠償金吐出來,如果他不肯,我可以拿著這份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這個色鬼的財產。」

『如果阿輝被妳看到他和別的異性共處一室,但是他主張這並不是外遇,而且之所以會跟這位異性共處一室,當中是有緣有故的,那怎麼辦?』

「我的好姊妹跟我說,只要這個臭男人事先有簽切結,而且有把切結的內容拿去公證,事後不論他怎麼狡辯,都是沒用的。」

『輝嫂,我實在不想吐妳槽』黃律師說,『不過咱們是老朋友了,我必須跟妳實話實說,妳千萬別以為只要拿著妳剛才所說的公證書去法院聲請對阿輝的財產強制執行,法院就會准許,事實上,縱使阿輝再被妳抓包,如果阿輝拒絕賠償,而且提出類似我剛才所說的抗辯,縱使妳拿著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輝的財產,我認為執行法院到時會駁回妳的聲請。』

「怎麼會這樣呢?」阿輝嫂納悶地說,「有幾個好姊妹還傳了一些法律條文給我看,我乍看也覺得十拿九穩,沒有問題才是。」

『妳的好姊妹應該是傳了一些強制執行法和公證法的條文給妳看吧。』黃律師正色說,『這種似懂非懂、似是而非的訊息傳達交流方式,有時真的會誤事,還好妳有先來找我討論。』

「對,她們確實是傳了強制執行法和公證法的條文給我。…那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障必要時我可以對阿輝行使求償權呢?」阿輝嫂困惑地問道。

黃律師笑著說:『這個問題,我再來幫你想想,妳先別著急,不過,我還是先跟你解釋清楚,為什麼你們這群諸葛亮原本設想的做法,在法律上恐怕行不通的原因,以免日後如果又有人跟妳亂推銷法律概念,妳又矇矇地去聽從,最後弄到進退兩難的狀況,那可就非常不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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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個案當中,所涉及的強制執行法和公證法的規定有哪些呢?執行名義如果有附帶條件,必須符合哪些要件,法院才能去強制執行?為什麼黃律師認為依照阿輝嫂原先設想的做法,執行法院到時會駁回她的聲請?
一、這件個案當中,所涉及的強制執行法和公證法的規定有哪些呢?
    這件個案當中,所涉及的強制執行法和公證法的規定如下:
  1.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第1項)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第2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2. 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執行名義如果有附帶條件,必須符合哪些要件,法院才能去強制執行?
  1.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附有條件者,雖得作為執行名義,但債權人以此種公證書請求強制執行時,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對於條件成就之事實,應提出證明文件。
  2. 如果債務人對該條件之成就與否有爭執時,執行法院對此項實體上之問題,無審究之權,自不得據以強制執行,而須由債權人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始能執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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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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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為什麼黃律師認為,如果阿輝被抓包,但是他拒絕賠償,而且提出沒有外遇的抗辯,縱使阿輝嫂拿著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阿輝的財產,執行法院到時應該會駁回阿輝嫂的聲請?

如果阿輝立了切結,並請公證人作成公證書,約定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但是公證書的內容包括「不會外遇」、「不會跟任何女人無緣無故共處一室」等條件。這樣的公證書內容,縱使約定得逕受強制執行,也是屬於附有條件的執行名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必須在條件成就時,才可以逕行強制相對人為給付。但是本案的公證書所載執行名義所附加的「絕對不會外遇」、「不會跟任何女人無緣無故共處一室」等條件,涉及外遇事實之有無、是否無緣無故跟異性共處一室等實體事項的爭執,並非執行法院依形式審查就能認定。如果阿輝針對這些條件是否已經成就提出抗辯,執行法院針對這樣的實體上抗辯並無審究之權,所以執行法院會駁回阿輝嫂的聲請,如果阿輝嫂想要強制執行阿輝的財產,必須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才可以執行。

執行法院的法官如果是男生,一定會同情阿輝,而且會覺得阿輝嫂這樣的做法太激烈,所以會駁回阿輝嫂的強制執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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