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83.
「我今天去法院開庭,被告跟證人全部都是白賊七,講的都是白賊話,這些人實在是太可惡了,騙了我的錢不還,開庭又公然說謊還面不改色,我一定要對這幫混蛋提告偽證罪。」大蝦憤慨地說道。
『大蝦,你知不知道被告就算在法庭上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的?』黃律師問道。
「有沒有搞錯,台灣的法律也太瞎了吧,被告當庭說謊居然都沒有法律責任喔?」
『準確一點的說,是被告在自己的案件開庭的時候縱使說謊,並不會成立偽證罪;反過來說,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如果說謊的話,仍然會成立偽證罪的。』
「聽起來有點複雜,所以並不是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在法庭上說謊的人都會成立偽證罪,您指的是這個意思嗎?」
『是的,偽證罪適用的對象,是有一定身分上的限制的,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重要因素必須審酌。所以,當事人是否會成立偽證罪,在刑法的規定上,我們主要會確認三項要件』
「原來如此,那這三項要件,您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大蝦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這個沒問題,既然你想瞭解偽證罪的規定內容和成立要件,我就花點時間跟你說明一下,這樣你對於什麼樣的狀況,才能告的成偽證罪,概念上就會很清楚了。』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參照)
如果可以證明這幾位證人具有偽證罪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那麼這幾位證人當然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