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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83.

在法庭上說謊的人是不是都會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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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法院開庭,被告跟證人全部都是白賊七,講的都是白賊話,這些人實在是太可惡了,騙了我的錢不還,開庭又公然說謊還面不改色,我一定要對這幫混蛋提告偽證罪。」大蝦憤慨地說道。

『大蝦,你知不知道被告就算在法庭上說謊,也不會成立偽證罪的?』黃律師問道。

「有沒有搞錯,台灣的法律也太瞎了吧,被告當庭說謊居然都沒有法律責任喔?」

『準確一點的說,是被告在自己的案件開庭的時候縱使說謊,並不會成立偽證罪;反過來說,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如果說謊的話,仍然會成立偽證罪的。』

「聽起來有點複雜,所以並不是刑事案件開庭的時候,在法庭上說謊的人都會成立偽證罪,您指的是這個意思嗎?」

『是的,偽證罪適用的對象,是有一定身分上的限制的,除此之外,還有兩項重要因素必須審酌。所以,當事人是否會成立偽證罪,在刑法的規定上,我們主要會確認三項要件』

「原來如此,那這三項要件,您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大蝦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這個沒問題,既然你想瞭解偽證罪的規定內容和成立要件,我就花點時間跟你說明一下,這樣你對於什麼樣的狀況,才能告的成偽證罪,概念上就會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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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在刑法上是怎麼規定的?成立偽證罪的三項要件是什麼?如果好幾位證人在同一個案件同時都有說謊的情形,這幾位證人會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嗎?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偽證罪在刑法上是怎麼規定的?
    偽證罪規定於刑法第168條,其立法目的在保護司法權之正確行使,其規定內容如下:「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成立偽證罪的三項要件是什麼?
    依據刑法第168條規定,要成立偽證罪,必須符合下列三項要件:
  1. 行為人的身分必須符合「證人」、「鑑定人」、「通譯」這三種身分其中之一:
    因此,被告在自己的案件開庭的時候縱使說謊,並不會成立偽證罪;反過來說,被告替同案的共同被告出庭作證的時候,如果說謊的話,仍然會成立偽證罪。
  2. 行為人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虛偽陳述:
    1. (1) 所謂「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係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惟不以結果之發生為必要,則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該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71號判決參照)。
    2. (2) 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而言(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判決意參照)。
  3. 行為人已完成具結程序:
    1. (1) 履行作證之義務,自當據實陳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為強制證人據實陳述,以發現真實,乃採書面具結,即對依法有具結能力之證人,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先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再命其朗讀內載「當(係)據實陳述」、「決(並)無匿、飾、增、減」等語之書面結文,並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而出具之,以擔保其所陳述之證言為真實,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至第189條規定自明,係證言真實性之程序擔保。
    2. (2) 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即應負刑法第168條規定之偽證罪責。
    3. (3) 簡言之,刑法上之偽證罪,就已出具書面擔保,猶違反據實陳述義務之證人課予刑事責任,乃為實現要求證人據實為證,以達保護司法權正確行使之立法目的所為之具體規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40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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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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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好幾位證人在同一個案件同時都有說謊的情形,這幾位證人會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嗎?

偽證罪係屬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一己親手實行之,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論以共同正犯。此因證人於法院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構成刑法之偽證罪。數證人於同一案件各別具結而為證述,其具結之效力,僅及於具結之各該證人,所為之證述是否於案情有重要關係,是否虛偽陳述,應依各該證人之陳述事項內容而定,各自負責,不及其他證人,無由成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227號判決參照)

如果可以證明這幾位證人具有偽證罪的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那麼這幾位證人當然可以成立偽證罪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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