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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84.

拘提逮捕有哪些合法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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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權保持緘默,並可以請求律師在場,如果你沒有錢,國家可以提供你免費律師。你現在所說的一切將成為呈堂證供,……老黃,咱們台灣的警察在逮捕人犯的時候,也都會說出這一整段話嗎?」阿輝一邊看著HBO的警匪片,一邊向黃律師問道。

『會的,我們的刑事訴訟法,對於警察在拘提、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也必須告知他們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享有的相關權益。』黃律師說道。

「說實在的,我們這樣會不會太保護這些被告、犯罪嫌疑人了?這些人絕大多數不都是做了犯罪行為的壞人嗎?」阿輝疑惑地問道。

『縱使這些人真的做了犯罪行為,但是,他們在刑事訴訟程序上,還是有一些權益必須被保障,否則,我們又會倒退成極權制的警察國家,再者,更重要的是,如果當中某些人是無辜的,那麼透過這些程序,才更能夠保障他們的權益。』黃律師解釋道。

「瞭解了,那麼,在我們的規定當中,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告知哪些事情呢?」阿輝繼續問道。

『這個部分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95條,待會我跟你說明一下。』

『太好了,另外,我還想請教一下,警方在進行拘提和逮捕的時候,有哪些原則或是程序性的規定是必須要遵守的?』阿輝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好問題,今年初刑事訴訟法有進行修正,針對拘提和逮捕的程序,有增訂一些保障被告及犯罪嫌疑人程序權益的規定,我待會也順便讓你瞭解一下,這樣你對於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在拘提和逮捕的程序應該享有的合法權益,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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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告知哪些事項?逕行拘提被告的時候,必須遵守怎樣的原則?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了哪些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時的程序保障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目前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告知哪些事項?
  1. 目前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訊問被告的時候,必須要告知下列事項:
    1. (1) 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 (2)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 (3)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4. (4)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2. 刑事被告乃程序主體之一,有本於其程序主體之地位而參與審判之權利,並藉由辯護人協助,以強化其防禦能力,落實訴訟當事人實質上之對等。又被告之陳述亦屬證據方法之一種,為保障其陳述之自由,現行法承認被告有保持緘默之權。故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課予國家機關於訊問被告前,應先踐行告知之義務,以確保被告知悉進而行使其應有之訴訟權利(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判決參照)。
  3.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訊問被告前,有關罪名告知之義務,旨在使被告獲悉其現已被追訴或可能被訴(如:起訴效力所及之潛在性事實)之犯罪事實,俾能由此而知為適切之防禦,及時提出有利之證據。此項告知義務之違反,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之一種,然是否影響於判決結果,應以其有無妨害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為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判決參照)。
  4. 按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訊問機關應踐行被告緘默權之告知義務,旨在使被告瞭解其受不自證己罪原則之保障,並無供述之義務,自應在各程序階段分別告知被告上開權利,俾符法意。但各程序階段如非1次期日終結者,倘第1次訊問時已踐行告知義務,被告已知曉其在該程序階段之權利,之後同一訊問主體再次訊問被告,縱未再次踐行告知義務,由於被告對於權利之認知狀態並未改變,其自願打破沈默,出於任意性之供述,倘與事實相符者,自得以之為證據,並不違反緘默權或不自證己罪之保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02號判決參照)。
  5. 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3款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得選任辯護人;該條款之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此項告知,既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對辯護人倚賴權之保護,即非以形式上踐行為已足,應以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以充分瞭解此項權利,並決定在該情況下接受訊問,且基於充分自由意思決定接受或放棄辯護人之援助,為其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判決參照)。
二、逕行拘提被告的時候,必須遵守怎樣的原則?
  1.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 準上可知,逕行拘提係為達確保被告到場並兼具保全證據之功能,乃以強制力於一定期間內拘束被告人身之自由, 其干預人民基本權之手段與其所要達成之目的間,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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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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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法,增訂了哪些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時的程序保障規定?

本次修法,主要是增訂了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時,應告知「檢調不會冤枉一個好人,更不會縱放一個壞人」的規定,讓他們可以放心自己的權益不會受侵害。

今年初刑事訴訟法修法,為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主要增訂了下列被告及犯罪嫌疑人受拘提或逮捕時的程序保障規定:
1.第76條: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2.第88條之1: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時,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3.第89條:執行拘提或逮捕時,應當場告知相關原因及權利事項,並以書面通知相關原因。
4.第89條之1: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而使用戒具時,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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