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一定能復職嗎?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289.

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一定能復職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我想要向公司申請留職停薪,好好念書,把在職專班碩士學位拿到之後,再回公司上班。」小芬鄭重地說道。

『喔,那挺好,是發生了什麼事讓妳下定決心的?』黃律師問道。

「看了今年的疫情,我想了很多,我覺得有些事如果想去做,那就儘快去做,不要拖拉,有些事情,時間是不等人的。」

『說得太好了!可是我看妳的臉色,為什麼還是有些猶豫不確定的感覺?』黃律師笑著問道。

「因為我的主管還有好幾位同事,都勸我要考慮清楚,他們說,如果留職停薪期滿,公司未必會讓我復職的。」

『這個可能性確實是存在的,但是妳對於留職停薪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清楚嗎?』黃律師問道。

「您說的是哪些法律概念呢?」

『比如說,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分類?員工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是不是一定得同意?員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可否拒絕?』。

「哇,這些我都不太清楚呢,您可以跟我簡單說說嗎?」小芬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既然妳想要申請留職停薪,我就順便把相關的一些法律概念跟妳簡單說明一下,這樣妳要做一些決定的時候,心裡面就比較有個譜囉!』

{ Go Top }
 
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分類?員工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是不是一定得同意?員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可否拒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留職停薪的法律意涵?分類?
  1. 勞動契約上之「留職停薪」,係指在契約存續中,勞工暫時免除提供勞務,雇主暫時中止給付工資,勞動關係之主給付義務暫時中止之謂。換言之,留職停薪制度,僅使勞雇雙方分別暫停提供勞務及給付工資,勞雇雙方間之勞動契約並未間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勞上字第48號判決參照)。
  2. 留職停薪,依其申請原因,可分為以下兩類:
    1. (1) 育嬰留職停薪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
      1. a.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2. b. 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3.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2. (2) 一般留職停薪
      例如: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照顧家人或回學校進修。
二、員工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是不是一定得同意?
  1. 如果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只要受雇者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的法定要件,那麼依據同法第21條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如果雇主違反前開規定,依同法第38條規定,得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2. 如果是申請一般留職停薪,現行法律並未課予雇主應核准之義務,是故,雇主對於勞工所提申請,得依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規定或勞資協商結果,據以考量是否核准。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本期推薦好書:
勞動社會法爭點解讀 / 李毅‧辰翊 勞動社會法解題書 / 薛進坤律師
高點體系式分類六法-民事法規(含勞動社會法) / 高點法商編委會  
 
Q: 員工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可否拒絕?

申請留職停薪既然是員工的權利,是否要讓員工回來上班,雇主當然擁有完全的決定權,因此,雇主如果有找到更好的人,或是認為這個員工的表現本來就不太OK,當然可以拒絕員工的復職申請。

1.在育嬰留職停薪情形,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2.在一般留職停薪情形,於勞工申請復職時,若符合勞動契約規定,雇主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且雇主掌握企業內部職缺之資訊,自負有將資訊告知勞工,供其選擇及決定是否復職之義務(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參照)。

{ Go Top }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