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熱炒店最近生意正好,哪知道房東前兩天居然跟我說,他最近周轉不靈,所以已經把房子賣給債權人了,這下可好,我之後的生意要怎麼做?一想到又要重新去找店面,我就一個頭兩個大。」阿泉慌張又無奈地說道。 『你原本的租約約定的租賃期間是多久?什麼時候租約到期?』黃律師問道。 「我跟房東今年1月底簽的租約期間是2年,要到後年1月底才到期。」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認為你可以向房子的買受人,主張要繼續承租目前的店面,一直到後年1月底,之後再來談談看可不可以簽定新的租約。』黃律師認真地回答道。 「哇,如果真的可以這樣,那就太好了,但是,我是基於什麼理由,可以去向買受人提出這樣的主張?」阿泉認真地問道。 黃律師說:『這個部分牽涉到民法有關「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適用,我來詳細跟你解釋一下當中的法律概念,你就會瞭解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