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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7.

刑事案件證據該如保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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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阿泰你的嘴角跟眼眶是怎麼回事?怎麼都是烏青瘀血?」黃律師詫異地問道。

『今天過來找您就是為了這件事,前兩天,我去大賣場買東西,在停車場,有一台車子跟我的車跟的太近,一個沒注意,後面的車就A到我的車尾,我下車一看,車燈破了,保險桿也有受損,我找來賣場保全幫忙拍照存證,然後要對方留下聯絡方式,對方死都不肯,口氣還很兇,我說這樣的事故過失責任一定都在你,對方一聽見笑轉生氣,居然就揮拳打我的臉,打完就開著車直接落跑了,十足的俗辣行為。』阿泰憤憤地說道。

「那你後來有向警方報案嗎?」

『有的,然後管區問我停車場的監視器有沒有拍到事發的畫面?我回現場看了一下,有兩支監視器應該有拍到,我向賣場的職員詢問可不可以提供錄影紀錄,從職員到主管的回答都是模稜兩可,我猜測可能是怕惹上麻煩,所以想要冷處理,對於賣場這樣的態度,我真的很擔心,如果提不出監視器畫面,我要向對方提告,就很吃力了,您說這個狀況,我該怎麼處理才好?』

「我建議你應該向檢察官聲請緊急保全證據,請檢察官扣押或拷貝賣場的監視器紀錄。」

『可是我的案件應該還沒移送到地檢署,這樣也可以聲請嗎?』

「還是可以的,這你大可方心。」

『那真是太好了!您剛才說的刑事案件保全證據,我是第一次聽到,您可以跟我解釋一下相關規定嗎?』

「這個沒問題,我待會跟你說明一下刑事訴訟法有關證據保全的相關規定,你就會瞭解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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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為何?如果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的聲請,要如何提起救濟?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是否還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事案件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的法律依據為何?
  1.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偵查中得聲請檢察官為搜索、扣押、鑑定、勘驗、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為偵查之主體,並負有偵查及追訴犯罪之義務,為發見真實及保障告訴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權益,於證據有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或礙難使用之虞時,告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辯護人於偵查中應得直接請求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勘驗、鑑定、訊問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3. 因證據保全均有一定時效或急迫性,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2項規定,檢察官受理聲請後,除認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予以駁回者外,應於5日內為保全之處分。
二、如果檢察官駁回證據保全的聲請,要如何提起救濟?
  1.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第3項規定:「檢察官駁回前項聲請或未於前項期間內為保全處分者,聲請人得逕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2.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2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法院對於前條第三項之聲請,於裁定前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認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2項)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3. 依上開規定可知:
    1. (1) 為確保告訴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訴訟權益,檢察官受理證據保全之聲請後逾法定期間未為保全處分或駁回聲請時,聲請人得直接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以尋求救濟。
    2. (2) 法院受理保全證據之聲請後,應審核其是否符合法定程式及要件。又因檢察官對於犯罪證據之蒐集及偵查之進展均知之甚詳,且負有對被告有利證據應一併注意之客觀義務,法院判斷告訴人、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辯護人聲請保全證據是否合法及有無理由之前,自應斟酌檢察官之意見,如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則應定期先命補正。
    3. (3) 對於證據保全之聲請,法院如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而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為使聲請人及檢察官知悉准許之意旨,亦應作成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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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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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是否還可以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第1項)案件於第一審法院審判中,被告或辯護人認為證據有保全之必要者,得在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聲請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保全證據處分。遇有急迫情形時,亦得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之。(第2項)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起訴後,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有保全證據之必要者,亦同。」依據上開規定可知:(1)於第一審之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基於發見真實與保障被告防禦及答辯權,被告或辯護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保全證據;(2)檢察官、自訴人於審判程序同為當事人,檢察官於起訴後,就本案無逕行決定實施強制處分之權力,自訴人亦同,於有保全證據之必要時,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彼等亦得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當事人只能在偵查程序中聲請證據保全,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當然不可以再向法院聲請證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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