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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民事訴訟法官為何須闡明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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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8.

民事訴訟法官為何須闡明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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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維,我們今天開庭的狀況還算順利,怎麼你的臉還那麼臭啊?」黃律師有點詫異地問道。

『我覺得這個法官很偏心。』阿維憤憤地說道。

「法官偏心,這話怎麼說?」

『法官一直在讓原告補充他的提告內容,還一直反覆問原告是不是這個或那個意思,剛才開庭要結束前,居然還叫原告回去要想清楚自己想要主張的請求是什麼,我剛才看得真是一肚子火,我就覺得這個法官好偏心,根本就像是對方請的律師一樣,難道您不會這樣覺得嗎……。』

「哈哈,原來是這樣,我想你誤會法官了。」

『誤會?』

「是的,剛才法官是在履行他的闡明義務。」

『闡明義務?這我不懂,是法律有規定的嗎?感覺好奇怪……,如果法官沒有履行闡明義務,會有什麼奇怪的後果嗎?』

「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的闡明義務,有明文制定相關的規定,如果法官沒有依規定履行闡明義務,這樣的訴訟程序就是有瑕疵的。今天剛好趁這個機會,我來跟你解釋一下有關民事訴訟法官闡明義務的相關規定,這樣你就不會那麼氣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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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的闡明義務,分別定有哪些規定?當中的立法理由是什麼?在民事訴訟程序,法官如果違反闡明義務規定,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的闡明義務,分別定有哪些規定?
    民事訴訟法對於法官的闡明義務,定有如下規定:
  1.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第1項)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第2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
  2.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規定:「(第1項)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第2項)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二、民事訴訟法有關法官的闡明義務規定,其立法理由是什麼?
  1.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立法理由如下:適用法律固屬法官之職責,惟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究應適用何種法律,往往影響裁判之結果,為防止法官未經闡明逕行適用法律而對當事人產生突襲性裁判,除令當事人就事實為適當陳述及辯論外,亦應令其就法律觀點為必要之陳述及作適當完全之辯論。
  2.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之1的立法理由如下:
    1. (1) 為擴大訴訟制度解決紛爭之功能審判長理應曉諭原告得於該訴訟程序中併予主張,以便當事人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徹底解決紛爭。
    2. (2)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為達一訴訟解決有關紛爭之目標,並利於被告平衡追求其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審判長亦應適時行使闡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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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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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民事訴訟程序,法官如果違反闡明義務規定,會產生什麼法律效果?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及第199條之1規定規定,審判長(法官)應妥適行使闡明權,此為審判長之權利,同時為其義務。是以,審判長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斷,自屬違背法令,上級法院得廢棄原判決,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在民事訴訟程序,法官如果違反闡明義務規定,頂多就是程序上的小瑕疵,不是多嚴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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