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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15.

易科罰金的主要規定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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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今天收到法院寄來的判決書了。」艾享樂在電話那頭緊張地說道。

『這樣嗎,先把判決主文唸給我聽。』黃律師說道。

「艾享樂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OK,瞭解。艾享樂你這傢伙下次敢再給我酒駕試試看,我如果看到你一定會把你踹飛,真的是氣死我了。」

「知道了,我絕對再也不敢了……。」

『你最好給我牢牢記得你剛才說的話。』

「絕對不敢忘記……其實判決主文我看不太懂,我究竟會不會被抓去關3個月?」

『你這次是初犯,以往也沒有前科,如果向地檢署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原則上應該會同意,所以被發監執行的機率算是比較低的。』

「瞭解,有期徒刑這句話我看得懂,就是抓進去關嘛,可是易科罰金這四個字,我就看不懂了,可以勞煩大律師稍微講解一下嗎?」

『講解易科罰金制度和規定這個沒問題,不過我說正格的,這次你真的是運氣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但是這種運氣還會有幾次?拜託千萬不要再拿別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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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的主要規定和立法目的為何?罰金可否分期繳納?如果後來因為沒有錢導致罰金繳不出來,司法機關會如何處理?如果檢察官駁回易科罰金的聲請,當事人可否提起異議?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易科罰金的主要規定和立法目的為何?

  1. 易科罰金的主要規定於刑法第42條第1項,其規定內容如下:「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2. 以徒刑拘束人民身體之自由,乃遏止不法行為之不得已手段,對於不法行為之遏止,如以較輕之處罰手段即可達成效果,則國家即無須動用較為嚴厲之處罰手段,此為憲法第23條規定之本旨。易科罰金制度將原屬自由刑之刑期,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更易為罰金刑之執行,旨在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釋字第662號解釋參照)。

二、罰金可否分期繳納?如果後來因為沒有錢導致罰金繳不出來,司法機關會如何處理?

  1. 依據刑法第42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依據上開規定可知,罰金是可以聲請分期繳納的。至於罰金分期繳納的期數,檢察官須審酌當事人的經濟或信用狀況,據以決定之。若准許罰金分期繳納後,如果當事人有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的情形,即喪失分期繳納之優惠待遇。
  2. 如果當事人後來因為沒有錢導致無法繳納罰金,依據刑法第42條第2項規定,司法機關得逕予易服勞役。又,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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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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