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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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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16.

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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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有一個違規行為,主管機關已經把我移送檢方偵辦,而且檢察官也已經傳喚我去說明,這樣子的話,後續主管機關還可以對我進行處罰嗎?」阿成疑惑地問道。

『原則上不行。』黃律師說道。

「原則上不行……,所以您的意思是會有例外可以的狀況嗎?」

『是的,你問的問題,涉及到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適用。」

「一事不二罰原則?我不太懂,這個原則是在規定什麼?」

『這個原則主要是在規範同一個違規行為,同時涉及刑事罰跟行政罰的處理規定。』

「還是有聽沒有懂,您可以再解釋詳細一些嗎?」

『這倒沒問題,我待會把行政罰法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內容、立法目的還有適用方式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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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內容及立法目的為何?一事不二罰原則規定的適用重點為何?同一行為觸犯刑罰及行政罰規定之違法案件,如果已經移送檢方偵辦,行政機關是否絕對不得再對行為人裁處行政罰?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罰法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內容及立法理由為何?

  1. 行政罰法有關一事不二罰原則的規定內容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揭示於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時「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處理規定。
  2. 一事不二罰原則的立法理由如下: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而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應予優先適用。

二、一事不二罰原則規定的適用重點為何?

  1.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要件,其重點在於「一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時,使行政罰成為刑罰之補充,只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之適用,規範目的是否相同,在所不問(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292號判決參照)。
  2.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以同一行為人所為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前提,倘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無前開規定之適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事實,究應評價為「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之(法務部107年4月23日法律字第10703505410號函、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46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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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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