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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刑事訴訟「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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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18.

刑事訴訟「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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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我有收到法院寄來的開庭傳票了,我想請問一下,在傳票的備註欄有寫到『簡式審判程序』,請問這是什麼意思?」阿昌疑惑地問道。

『上一次開準備程序庭,你針對檢察官起訴有關你所做的詐欺犯罪事實,已經承認了,法官當庭不是有說,之後的程序,會採取簡式審判程序,還有印象嗎?』黃律師問道。

「您這樣一說好像確實有這回事,不過我還是不懂『簡式審判程序』是什麼東東。」

「『簡式審判程序』相較通常訴訟程序,最大的特色在於可以簡化證據調查程序,讓整個訴訟程序可以進行得比較快一些。」

「您雖然說得很清楚,我還是聽起來霧煞煞,您可以簡單跟我說明一下這個『簡式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還有適用重點嗎?」

『這個沒問題,待會我帶你看一下法條相關規定,順便讓你了解一下『簡式審判程序』的立法理由和適用重點,你就會具備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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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式審判程序的基本規定及立法理由為何?簡式審判程序與通常審判程序最主要的不同點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簡式審判程序的基本規定及立法理由為何?

  1. 簡式審判程序的基本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規定:「(第1項)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第2項)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第3項)前項情形,應更新審判程序。但當事人無異議者,不在此限。」
  2. 簡式審判程序的立法理由
    刑事案件之處理,視案件之輕微或重大,或視被告對於起訴事實有無爭執,而異其審理之訴訟程序或簡化證據之調查,一方面可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利用,且可減輕法院審理案件之負擔,以達訴訟經濟之要求;另一方面亦可使訴訟儘速終結,讓被告免於訟累,是以明案應予速判,故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及日本刑事訴訟規則之規定,增訂簡式審判程序。

二、簡式審判程序與通常審判程序最主要的不同點為何?

簡式審判程序與通常審判程序最主要的不同點,係證據調查程序,茲說明如下:

  1. 刑事訴訟法第273-2條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2. 簡式審判程序,貴在審判程序之簡省、便捷,故調查證據程序宜由審判長便宜行事,以適當之方法行之即可。是簡式審判程序中關於調查證據之程序,亦予簡化,關於證據調查之次序、方法之預定、證據調查請求之限制、證據調查之方法、證人、鑑定人之詰問方式等,均不須強制適用一般審判程序之規定。又因被告對犯罪事實不爭執,可認定被告並無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意,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限制,亦無庸適用。刑事訴訟法乃增訂上開第273-2條規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81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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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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