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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26.

配偶婚內出軌該如何求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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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阿德婚內出軌被我捉包了,我們正在談離婚,我好氣,他怎麼可以這樣對我!」小莉淚眼婆娑地說道。

『有什麼需要我忙的嗎?』黃律師將面紙遞給小莉,柔聲問道。

「我想要告他,請求精神痛苦的賠償金,您可以幫我嗎?」

『這個沒問題,我一定可以協助妳。』

「可是,我的一些好姊妹,傳了一些新聞給我看,記者報導說,現在法院對於這類官司,即便證據確鑿,有時也會判原告敗訴,還說什麼法律不承認配偶權,所以像我這樣的狀況,如果對阿德提告,獲得賠償的機率高嗎?」

『你說的新聞報導提到的狀況我知道,近期確實有少數的判決,認為法律上沒有配偶權這項權利,不過依我的觀察,多數的法院判決,還是承認有配偶權的存在,所以只要妳手邊的證據充足完整,法院判決勝訴的機率還是不小的。』

「原來如此,另外,我也很好奇,配偶權在法律上是怎麼解釋的?」

『既然妳有興趣想要瞭解,待會我就跟妳解釋一下司法判決對於配偶權的闡釋,以及配偶權受侵害請求賠償涉及的法律規定,這樣妳對於這個訴訟,就可以有個基本的概念輪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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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司法判決對於配偶權是如何闡釋?配偶權如果受侵害,被害人可以依據哪一些法律規定請求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目前司法判決對於配偶權是如何闡釋?

  1. 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決,是目前各級法院對在闡釋配偶權時,最常引用的判決,本判決的要旨如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
  2. 此外,多數實務判決認為,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配偶權如果受侵害,被害人可以依據哪一些法律規定請求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3. 配偶權如果受侵害,導致被害人與其配偶之婚姻產生無法回復之破綻而離婚,此一侵害被害人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之夫妻身分法益(配偶權)之情節自屬重大。被害人得依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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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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