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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34.

行政訴訟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有什麼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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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漢最近在跟勞保局打職業傷病醫療費用認定的行政訴訟官司,準備程序庭已經開完,法院決定了後續召開言詞辯論庭的日期。

無巧不巧,阿漢的一個重要客戶,臨時決定要開一個新品上市的行銷討論會議,日期就訂在阿漢要去開言詞辯論庭的那一天。

這下阿漢陷入要不要去開言詞辯論庭的掙扎。

他覺得自己在準備程序,已經把事實都講清楚了,也針對勞保局認定的不合理之處,提出了相關的證據,法院應該可以下判斷才是,如果是這樣,似乎不去開言詞辯論庭也沒關係。

不過如果他不去開庭,而勞保局的人去了,法院會不會只聽信勞保局代表的片面之詞,就判決自己敗訴,這樣一想,感覺應該還是要去開庭才是。

於是,懷著要不要去開庭的疑惑,阿漢來詢問黃律師的意見。

「建議你還是要去開庭,如果跟你重要客戶開會的時間撞期,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改期,不然如果只有勞保局的人去開庭,他們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要是也同意了,如果因此對你產生不利情形,那這樣就不太好了。」黃律師向阿漢解釋道。

『喔,原來可以聲請改期……您剛才說的一造辯論判決是什麼意思?』阿漢疑惑地問道。

「可以先聲請改期看看,一般來說,如果早一點提出聲請,法院會准許並且另訂開庭日期,至於一造辯論判決,我等等翻一下法條給你看,跟你解釋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開言詞辯論庭只要有一方沒到,到場的他方是不是只要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法院都會准許?』

「喔,這倒不一定,這個部分在法律也有規定,我待會一併帶你看一下,你對於行政訴訟的一造辯論判決,就會有一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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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當事人想要向法院聲請變更開庭日期,可以依據何等規定提出聲請?行政訴訟當事人在何等情形下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訴訟程序進行中,如果當事人想要向法院聲請變更開庭日期,可以依據何等規定提出聲請?

  1. 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規定:「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2. 一般而言,期日經指定後,不應輕率變更或延展,以維行政法院威信而免延滯訴訟,但因有重大理由,如遇天災事故,訴訟關係人不能到庭,或因案情繁雜,證據尚須調查等事項,非延展期日不能竣事者,則得由審判長裁定變更或延展之,立法者乃制定上開規定,以資解決。
  3. 實務上,在行政訴訟程序進行當中,如果法院所定開庭期日,與當事人的重要行程有所衝突,當事人可以事先聯絡承辦股書記官,並依上開規定向法院提出「聲請變更期日狀」,敘明無法到庭的正當理由,聲請改期。

二、行政訴訟當事人在何等情形下可以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1. 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略以:「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之規定,於本節(裁判)準用之。」
  2.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在行政訴訟言詞辯論期日,如果一造當事人未到場,他造到場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抑或未到場的當事人,經法院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時,行政法院可以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作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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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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