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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民事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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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0.

民事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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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維先前把自己空著沒有使用的一間屋子,用很低廉的租金,租給親戚阿祥。

去年底,阿維想把房子收回,準備要給別的家人使用,沒想到阿祥不肯搬走。

講了好幾次,甚至存證信函都寫了,但是阿祥始終不肯將東西清空,把屋子還給阿維。

更離譜的是,阿祥對外四處放話,說這間屋子,阿維已經贈與給他了,他當然不可能搬走。

眼看阿祥耍賴不肯返還房屋,阿維無奈之下,只好委請黃律師提告,要求阿祥必須將屋子全部遷讓返還。

黃律師幫阿維遞狀之後,跟阿維說,除了委任費用外,還有一筆裁判費要繳給法院,至於裁判費的金額,必須等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後,才能算得出來。

「您說的訴訟標的價額,是什麼意思?」阿維不解的對黃律師問道。

『這是民事訴訟法的法律名詞,我待會詳細跟你解釋一下。』黃律師說道。

「訴訟標的價額由誰認定?認定的標準又是什麼呢?」

『你的問題還真不少,這樣吧,我待會帶你看一下法條,再跟你說明一下,你就會有個基本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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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意涵及認定者為何?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標準為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意涵及認定者為何?

  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民事裁定略以:「訴訟標的之價額,係指原告應受判決保護之直接利益,即原告直接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至判決後原告有無利益或所受利益程度如何,俱非所問。又此利益,應依客觀標準定之,不因原告特有之主觀價額而受影響。」
  3. 綜上,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意涵係指原告應受判決保護之直接利益,即原告直接所求判決保護之利益;民事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之。

二、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標準為何?

  1.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2.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民事裁定略以:「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
  3.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0號民事裁定略以:「所謂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指就訴訟標的本身之利益,不包括反射利益或衍生利益。」
  4. 綜上,民事訴訟標的價額之認定標準,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認定之;交易價額,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指就訴訟標的本身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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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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