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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名譽被侵害可依民法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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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6.

名譽被侵害可依民法請求加害人公開道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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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豪在公司的做事方式和對於業務開展的想法,跟直屬主管差距很大,因此,直屬主管常常在公司的Line工作群組直接噹他,而且語氣非常不客氣,這些情形,小豪都默默地忍耐著。

上個月,直屬主管變本加厲,居然在工作群組和他個人的臉書,直接指名道姓,說小豪是「米蟲、白癡、腦殘、敗類……」,小豪的理智線當場斷掉,他決定不再忍耐,要對直屬主管提告,捍衛自己的尊嚴。

「我不想告他刑事的罪名,我只想走民事途徑,我也不要他的錢,我只要求直屬主管必須要公開向我道歉,這樣可以嗎?」小豪氣憤地向黃律師問道。

『以前法院是可以依被害人要求,以判決命令加害人對被害人公開道歉,但是現在不行了,這當中牽涉到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法律適用方式。』黃律師解釋道。

「原來如此,我聽了不是很理解,您可以跟我說明一下民法是怎樣規定的嗎?」

「這個沒問題,我等等帶你看一下法條,再解釋當中的重要概念,這樣你對於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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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提出何等請求?法院審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考量哪一些因素?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依據民法提出何等請求?

  1.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略以:「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3.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名譽權遭到侵害時,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提出下列請求:
    1. (1) 請求加害人賠償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
    2. (2) 請求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法院審酌「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應考量哪一些因素?

  1. 「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及裁量性,法官所為回復被害人名譽之適當處分,須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亦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其涵攝內容包括言論自由與不表意自由。」(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91號民事判決參照)。
  2. 「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適當處分』之範圍,以填補損害即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目的,不在懲罰加害人,應依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衡量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予以適度限縮,不得侵入基本權保障之自由權利核心,或致加害人個人主體性與人格自由發展受到危害,損及其人性尊嚴。是法院於命為回復名譽之適當手段時,應審酌各種情事,基於比例原則與妥適性原則,採行足以回復名譽,且侵害較小之適當處分方式為之,此為法院裁量權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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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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