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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57.

誘捕偵查有哪些型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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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協助警方誘捕性侵嫌犯,卻在員警監控下被性侵。警政署表示,對違法失職員警及考核監督不周人員從嚴究責……。』黃律師,我看到這個新聞報導,覺得實在太誇張了,怎麼會有這樣的狀況發生?」阿斌疑惑地問道。

『唉,警方採取誘捕偵查方式去偵辦案件,實務上時有所見,但是從這起案件看來,很明顯的是警方沒有掌握好誘捕偵查的辦案流程,才會導致這樣的結果發生。』黃律師無奈解釋道。

「嗯……抱歉,我才疏學淺,您說的誘捕偵查是什麼意思?我不太瞭解,您可以解釋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有關誘捕偵查的重要實務見解,再解釋一下當中的概念,這樣你對於誘捕偵查,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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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的型態有哪些呢?「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誘捕偵查的型態有哪一些?

「誘捕偵查」,分為「創造犯意型」、「提供機會型」二種,相關概念分述如下:

  1. 「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實務上稱之為「陷害教唆」。
  2. 「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係指行為人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之偵查人員於獲悉後為取得證據,僅係提供機會,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偵辦者而言,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01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陷害教唆)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8號刑事判決明示:「陷害教唆」係司法警察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而實施犯罪,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或予以逮捕偵辦,縱其目的係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法,並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反失去其意義,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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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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