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358.

行政訴訟調解新制篇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我看到新聞說跟官府打行政訴訟官司,居然還有機會可以聲請調解﹗有沒有搞錯?這也太有意思了,又不是私人之間的民事官司,政府怎麼會想到設計這樣的制度?」老周疑惑地問道。

『有意思吧,根據我的瞭解,司法院這次在修正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引入調解機制,主要是希望可以紓減案件量,減少法官的負擔,提升行政訴訟的效率,同時也減少行政機關及人民因訴訟帶來的負擔。』黃律師解釋道。

「原來如此,那我想要請問,行政訴訟聲請調解的要件是什麼?調解如果成立,會產生什麼效力?調解方案,是由誰提出?」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調解的相關條文,再解釋一下當中的概念,這樣你對於行政訴訟的調解制度,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Go Top}

 

行政訴訟聲請調解的要件是什麼?調解如果成立,會產生什麼效力?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行政訴訟聲請調解的要件是什麼?

  1. 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2規定:「(第1項)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其調解無礙公益之維護者,行政法院得於訴訟繫屬中,經當事人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第2項)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前項之調解。(第3項)必要時,經行政法院許可者,得就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第4項)第三人經行政法院之許可,得參加調解。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加調解。」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行政訴訟攸關公益,調解程序除須經當事人合意外,亦應在「當事人就訴訟標的具有處分權」且「無礙公益維護」之前提下進行:
      1. a. 當事人必須具有處分權。包括事實上的處分可能性,以及法律上的處分資格。
      2. b. 若當事人是人民,則要具備主觀公權利,如果人民僅具有反射利益,就不具備調解的合法性要件;
      3. c. 如果當事人是行政機關,重點在於是否擁有客觀上的權,且有裁量權或判斷空間,以及作成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定要件。
    2. (2) 為使當事人之紛爭有效解決,必要時亦得併就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外之事項,併予調解,或使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或通知後參加調解。

二、行政訴訟調解如果成立,會產生什麼效力?

  1. 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2. 行政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和解成立者,其效力準用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規定:「……第二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
  3. 行政訴訟法第213條規定:「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有確定力。」
  4. 行政訴訟法第214條規定:「(第1項)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第2項)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5. 行政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第1項)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第2項)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第3項)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第4項)前三項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6. 準上,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28條之5準用同法第222條,再準用同法第213、214、216條規定可知:
    1. (1)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具有相同效力。
    2. (2) 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得就相同的事件再為爭執或嗣後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主張。
    3. (3) 行政法院亦不得再受理相同的事件或為與調解內容相歧異的認定。
  7.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規定:「依本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準此,如果成立調解的其中一方不履行調解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