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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勞基法如何認定「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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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2.

勞基法如何認定「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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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月初,阿民的9月份薪水入帳,總金額比往常多了不少,阿民仔細看了一下薪資條,發現是因為公司有發放中秋節獎金的緣故。

多領到一筆錢,阿民自然是心情很好,可是,他發現中秋獎金並沒有列入薪資條上的工資欄位,而是單獨列出一個項目,叫做三節獎金,並且用括弧註明中秋獎金。

照薪資單這樣的呈現方式,意思是指三節獎金不算是正式工資的一部分嗎?阿民有點矇,不太理解公司對於工資的認定方式,自己想既然想不通,於是阿民決定來請教黃律師。

「為什麼我們公司發放的三節獎金,公司並沒有把這筆金額,認定是工資的一部分?」阿民不解地問道。

『這個問題,牽涉到你們公司對於工資範疇的認定,當中也涉及到勞基法有關工資的定義。』黃律師解釋道。

「不是很理解,您可以針對勞基法的工資基本概念,簡單解釋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帶你看一下勞基法還有勞基法施行細則有關工資的條文,再搭配一些法院判決針對工資概念的闡述,這樣你對於勞基法的工資概念,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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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針對「工資」的意義還有範疇,是如何規定的?如何認定公司發給員工的費用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要件與「經常性給與」要件?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勞基法針對「工資」的意義還有範疇,是如何規定的?

  1. 勞基法第2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2.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一、紅利。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七、職業災害補償費。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3. 「依勞基法第2條第1款、第3款規定意旨,可知勞基法上所稱之『工資』,係指勞工為雇主從事工作獲得之報酬,且需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之要件,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關於是否符合上開要件之判斷,應就雇主給予勞工金錢之實質內涵,即給付之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依一般社會通念為之,而與其給付時所使用之名稱無關。至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係將本質上與勞務對價性無關之給與類型化,列舉其名目(第1款至第11款),明文排除於工資範疇之外。是以,勞工獲得之特別給與,究應歸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工資或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各款名目之非工資,依符合授權母法之解釋,應就給與之實質內涵,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之給與』之要件為判斷,不得徒憑形式上之給付名目逕認其為恩惠或勉勵性質之給與。」(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389號判決參照)。

二、 如何認定公司發給員工的費用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要件與「經常性給與」要件?

  1. 「所謂『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1號民事判決參照)。
  2. 「勞動基準法上所稱『工資』乃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凡雇主經常性支出之勞動成本,即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該當於『勞務對價性』;而所謂『經常性給與』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而言。準此以論,若從雇主給與勞工金錢之原因、目的及要件等具體情形以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可認該給付在原因上與勞工職務相連結,屬於勞工擔任該職務即可按期獲得之定額給付,自具勞務對價性。而且該給付並非偶因特定情事始可取得之給付,亦非憑據實報實銷之支出補償,在制度上已形成經常性,明顯具備工資之實質內涵,不得徒憑形式上之給付名目逕認其為恩惠或勉勵性質之給與。」(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99號判決參照)。
  3. 綜上可知,認定公司發給員工的費用是否符合「勞務對價性」要件與「經常性給與」要件,司法實務係採實質認定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之,不會只依據形式上之給付名目,就直接認定該給付項目屬恩惠或勉勵性質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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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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