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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74.

緩刑宣告的概念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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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酒駕被抓,後來檢察官起訴我,說我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我現在超害怕,我真的是不小心,以前從來沒有酒駕過,我這樣會被抓去關嗎?」阿超手足無措地問道。

『你在警方訊問、檢察官偵訊的時候,都已經自白犯罪,下禮拜去法院開庭的時候,如果一樣自白犯罪,態度好一些,向法官請求給你緩刑的機會,你過往沒有前科,我相信法院最後對你宣告緩刑的機率是不低的。』黃律師回答道。

「向法官請求給予緩刑是嗎?我不太瞭解緩刑是什麼意思,可以請您說明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待會我帶你看一下刑法有關緩刑的相關規定,再跟你解釋一下當中的法律要件,這樣你對於緩刑制度,就會有個基本的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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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之意義及宣告要件為何?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何等事項?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 緩刑之意義及宣告要件為何?

  1. 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 依據上開規定可知:
    1. (1) 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鼓勵犯人遷善之制度。
    2. (2) 法院欲宣告緩刑,必須被告以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以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法院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又緩刑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3. 此外,「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2點第1項規定:「法院對符合刑法第七十四條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之被告,依其犯罪情節及犯後之態度,足信無再犯之虞,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宜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予宣告緩刑:(一)初犯。(二)因過失犯罪。(三)激於義憤而犯罪。(四)非為私利而犯罪。(五)自首或自白犯罪,且態度誠懇或因而查獲其他共犯或重要物證。(六)犯罪後因向被害人或其家屬道歉,出具悔過書或給付合理賠償,經被害人或其家屬表示宥恕。(七)犯罪後入營服役。(八)現正就學中。(九)身罹疾病必須長期醫療,顯不適於受刑之執行。(十)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十一)依法得免除其刑,惟以宣告刑罰為適當。(十二)過境或暫時居留我國之外國人或居住國外之華僑。」併供讀者參考。

二、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何等事項?

  1. 依據刑法第74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事項:
    1. (1) 向被害人道歉。
    2. (2) 立悔過書。
    3. (3)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4. (4) 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5. (5) 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6. (6)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7. (7)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8. (8)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2. 另,「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7條之1規定:「法院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緩刑宣告時,命被告為該條項各款事項,雖不以經被告或被害人同意為必要,但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並兼顧緩刑本旨,宜先徵詢當事人或被害人之意見,並將違反之法律效果告知被告。所命事項尤應注意明確可行、公平妥適。例如:命向被害人道歉,其方式究為口頭、書面或登報;命支付之金額,是否相當;命被告為預防再犯之一定行為,是否過度影響被告日常就業(學)等。所命事項係緩刑宣告內容之一部,應記載於判決主文,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者,應特別注意力求內容明確,俾得為強制執行。」併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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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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