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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之存保法制

黃律師,我非法律科班出身,請教您幾個金融法制方面的問題。我最近正在寫一篇有關於金融改革的論文。如您所知,存款保險制度在金融改革裡面佔有相當的重要性,而我國是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擔任存款保險的工作,並由官方的財政部加以配合。但是對於這種公益性質很強烈的制度,我國居然是以營利組織的方式來操作,實在是有一點奇怪,坊間是不是有一些評論,是有關於存款保險制度的組織設計呢?
                                              (吳光)

在回答吳先生問題前,請容我先對不熟悉存款保險制度的讀者作一番簡介。我國早在民國74年就公布實施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共同出資成立的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依法對參加存款保險的金融機構之存款及信託資金提供保障,凡經存保公司審核同意承保之金融機構的存款人都可依法受到存保公司的直接保障。

換句話說,如果你因將錢存在某問題銀行,後來該問題銀行因為某些緣故(例如被掏空)無法對存款人履行支付義務,經自動宣佈「倒店」或由財政部命令「關門大吉」時,存保公司這時就會介入,幫問題銀行償還部分債權。以免因為該問題銀行的倒閉造成金融風暴。(當然,保障金融機構的債權人僅僅是存款保險制度的一環!)

誠如吳先生所述,我國存款保險機構確實為公司,而不是像美國加拿大為行政機構,日本韓國是特別法人。學過法律的人都知道,公司是一種營利性的組織。所以存款保險機制既然是為了「保障存款人權益」、「控制承保風險以減免存保基金損失」及「健全金融體系之穩定」,那麼我國以公司的型態來執行前揭具有公益目的的任務,就會有些奇怪。陳春山教授所著的「金融改革及存保法制之研究」一書中,關於存款保險組織定位曾作了一番研究,也是採納和你的「感覺」相同的見解。不過,陳教授也提出了在維持現行公司體制下,如何改造目前制度的相關建議(亦有分析改制成行政法人及併入行政機關之可行性,相當值得參考)。

當然,該本書從頭到尾不僅僅有評論存款保險組織本身,亦對存款保險機構的主要功能做出評論,包括「對要保機構之調查、糾正、處罰」、「對要保機構提供協助和交易」、「處理問題要保機構」、「不法行為責任追訴」等。

不知道,吳先生所撰寫的論文是學校報告,或者是一篇準備正式發表的論文呢?如果經濟許可,我想從前陳春山教授所著的「金融改革及存保法制之研究」以及「企業管控與投資人保護—金融改革之路」兩本書中,可以找到大部分你的疑問的解答,並且為您的報告增色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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