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來真巧,黃律師我前陣子也參加了幾場上市公司的股東會,一般來說,職業股東因常出席各大公司股東會,並擅於在股東會場上製造議題、提出質詢,而讓很多上市上櫃公司的老闆、董事頭疼不已,因此為了避免股東會有法律上無效或得撤銷的情況,而遭職業股東以其為理由向法院申請股東會無效或得撤銷的情況發生,一般上市上櫃公司都會在股東會前來個會前預演,以避免要重新召開股東會之不便。 職業股東鬧場的方式很多啦,只要一不符合公司法之規定,可能就會被挑毛病了。例如實務上召開股東會常用之反表決方式,是以計算反對股東的人數來通過決議,但這種反表決方式,因為未表示反對意見的股東,未必即為贊成議案的股東,亦可能因中途有股東離席或棄權,均會影響「贊成」表決權數之計算,所以這種決議方式,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表彰「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原則相違背,均有可能被職業股東訴請法院撤銷該股東會決議。 所以一般公司就股東會召開的程序從有權召集股東會的人開始、應公告申報時間、股票停止過戶期間、開會通知書的製作、委託書的相關規定、開會主席、決議方法、選舉的方式、散會的決議至會後議事錄的編制到上傳公開資訊觀測站的時間等等,因皆有可能因違反法令或章程,成為股東會決議撤銷之事由,都會特別留意有無違背法令之處。 這些職業股東都很精通公司法的運作,要想防範這些人鬧場,公司方面就必須要更瞭解公司整個營運的精神和架構,黃律師覺得每一個經營者(法律人)應該就公司的成立、組織、運作和結束,有基本的認識,最近王文宇和林國全、王志誠、許忠信、汪信君等教授所合著之「商事法入門」中,就公司的實務運作流程、股東會的召開、表決權、決議等都有生動活用的介紹和實例說明,很適合初學者閱讀,相信閱讀後應能對整個商事法有概括的認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