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杰您好! 關於我國對「著名商標」的保護,相信您自身一定也作了一些研究,不過大體來說,對方可從公平法以及商標法兩方面來主張其權利。其中,公平法第二十條對商品表徵的保護範圍遠大於對著名商標的保護,而其標準又低,因此業者通常會直接尋求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有關表徵的保護,不會使用要件較高的第三款來保護。 當然,對方也可以直接以你們公司不符合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請求評定掉你們公司之商標登記。依照該款之規定,其保護不只是及於「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亦及於「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保護可謂相當廣泛。 你們公司如果要檢討對方的來函是否合理,可以先從對方的商標究竟是否為著名商標著手,再來看是否有近似、減損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的問題。 如果是可口可樂這種超級大廠牌,其實就比較沒有著名商標之認定問題,但有些品牌並不是為一般消費大眾所熟悉,而是只有某個業界的人才會知道的牌子,則就會有這種認定的問題,關於著名商標之認定問題。 可以參考智慧局所訂定的「著名商標或標章認定要點」,其中認定要點包括:商標或標章使用期間及地域範圍;所使用商品或服務之範圍及其銷售量;廣告、宣傳之方式、數量、期間及範圍;經銷管道、販賣場所;識別性之程度;企業規模及其多角化經營的可能性;同業或消費者間之評價等判斷基準。 所以,並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成立所謂「著名商標」的喔,對方既然沒在台灣註冊,如果真的要以著名商標主張自身權利,尚必須提出相關證據以供主管機關判斷,例如:銷售發票、行銷單據、進出口單據、銷售數額之統計;國內外報章雜誌等媒體的廣告資料;銷售據點、銷售管道、場所之配置情形;市場上評價、鑑價、銷售額排名、廣告額排名、營業狀況;商標創用期間及其使用情形;在國內外註冊的文件;具公信力之機構出具相關證明或市場調查報告;行政或司法機關所為相關認定文件等。 這些資料是不限於國內或國外的,但是呢,既然對方是國外公司,所以主張時所需準備的資料恐怕是很多的,也未必能順利的對你們公司主張呢!除此之外,該公司是成名已久的公司嗎?還是最近才開始知名?是你們公司先登記商標,還是他們公司先成名呢?也可以從不同的角度來思考呢!關於這個問題的細部說明,就請你自己參考馮震宇教授所著「智慧財產權發展趨勢與重要問題研究」吧! 相關案例回顧:近年智財權保護所遭遇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