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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貿易法對我國智財法的影響

黃律師,你好!我是小萍,也是個法律系學生。因為興趣的關係,我最近正在看有關著作權法的書籍,不過也許是我的法律程度太差,我經常看不懂著作權法裡面的條文,特別是有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的相關著作權保護規定,一大堆的回溯保護、時效期間等規定,更是讓我眼花撩亂。有位對著作權比較熟的老師告訴我說,這是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正,是與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立法委員、主管此事的行政機關等多方協調折衝之下的結果,所以條文顯得有些零零碎碎的。我想請教一下,美國的態度與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修正又有什麼重要的關係呢?
                                              (學生小萍)

小萍!美國的態度對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的制訂,實在是具有最重大的影響!如果你要進一步瞭解這個問題,一定要從瞭解美國貿易法三零一條款開始。什麼是三零一條款呢?它是指美國一九七四年貿易法案第三篇第一章第三零一條規定,亦即如果美國的貿易對手國之貿易法規、政策或措施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應享有之權利,或違反貿易協定之明文規定,或拒絕給予美國依貿易協定所得享有之利益,或外國之貿易行為係屬不正當、不合理,致使美國之商業受到負擔或限制,則美國可以採取適當的報復手段。

此外,美國一九八八年綜合貿易暨競爭法案,另有制訂「特別三零一」條款,允許美國憑藉強大的經貿實力,迫使美國之貿易對手國檢討及改進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有負面影響之法規、政策或措施。依據「特別三零一」條款之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每年應向國會提出報告,指明哪些國家未能充分與有效保護智慧財產權,或者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美國人民拒絕給予「公平與衡平」之「市場通路」,且因此對美國產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這一份報告對於我國來說可是非常重要的!

舉例來說,我國過去盜版光碟(雖然不只有美國人的光碟著作)的情形非常嚴重,所以修正後的著作權法中針對光碟的盜版行為加重刑責,這些均與美國息息相關。亦即,我們需要靠修正法律、加重刑責,將某些類型的犯罪由告訴乃論罪改為非告訴乃論罪等,獲得美國的信任,以免招致美國的貿易報復。

所以,相信你也一定有看過報紙,每年三、四左右就會有美國對他國採取三零一報復手段的報導,黃律師也特別為妳找出了今年(二00四)美國特別三零一報告中關於我國部分的內容:

在二00四年五月出爐的這份報告中,美國認為台灣對於夜市掃蕩與光碟工廠查核已有進步,致使盜版光碟產品顯著減少。但因仿冒藥品案件增加,美國希望我國立法通過對仿冒藥品的製造及進口行為提高刑責!此外,美國也要求台灣必須修改其法律以避免藥品及農業化學產品之測試資料遭到不公平之商業利用,以及強化現行之著作權法!雖然台灣於二○○三年六月立法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但美國認為若干條款保護程度仍然不足,智慧財產局亦於今年允與立法委員溝通再修改著作權法,惟迄今仍未立法通過。美國感謝台灣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努力及所採行之步驟,並將繼續與台灣官員在立法方面合作,以及達到可以量化之查緝改善成效。

根據這樣的報告,所以今年我國仍被列入優先觀察名單,意思就是「留校查看」啦!我國原本希望可以降至一般觀察名單,不過似乎仍有部分修法不符美國期望就是了!除了所謂「特別三零一」條款外,尚有所謂「超級三零一」條款,也與智慧財產權保護息息相關,限於篇幅,黃律師在此不多加說明。你可以去參考吳嘉生教授所著「美國貿易法三零一條款評析」一書,相信對妳的疑問必有解答。

相關案例回顧:TRIPS與特別三O一條款之間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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