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低價的方式吸引顧客,是坊間時常可以看到的方式,但是違不違法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視該廣告標示本身而定。為了以低價招攬顧客,業者通常會利用廣告將價格資訊提供給消費者以吸引其購買,由於廣告標示可以直接影響到消費者的購買行為,而消費者也經常憑藉廣告內容以決定消費場所或所欲購買之商品,因此為了防止廠商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進行促銷,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特別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由於公平會根據本條規定已經做出許多的處分,所以當削價競爭的情況被發現時,本條文是最息息相關的一條。 就你所提及的內容而言,開幕不到一年卻說開幕三年,的確是欺騙消費者的一種手段,但是這樣的台詞是否足以影響消費者的判斷仍有疑義,倒不一定是違反本條,但是,關於優惠方式的說明,就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前開條文。雖然來店一律打五折之情況,並不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方式,但如果是打五折的話,照理來說應該是短期的宣傳手法,一旦無限期的延長,而使得五折後的價錢變成「定價」,則就突顯實際上對消費者而言,所謂的五折並不是優惠。你的客戶如果掌握的到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根本就沒有打任何折,那麼就可以檢附事證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做出檢舉。 同樣的情況,也發生在「限時特價」的用語,例如長時間一再地宣傳將「調高定價」或「逾期不再打折」,但實際上並無任何調價動作的情況;或者是寫「一律五折」,但實際上只有平日五折,例假日卻打七折的情況等等,都屬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事例。 以上的說明及相關案例,你可以在馮震宇教授所著之「企業管理的法律策略及風險」一書中,找到相關的說明。除了上述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外,馮教授也提及價格破壞行為(例如相關產品的定價差不多是十五元,就有廠商為了競爭將定價定為五元)與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之、二十四條之關係,限於篇幅,仍請你自行參閱,在此不加贅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