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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契約解除步驟

黃律師您好,本人目前在私立中學擔任教務主任一職。前幾個月,我們學校有一項興建新校舍的工程,不過在發包出去給某建設公司後,他們剛整地完,好像就因為公司財務發生困難,已經有好一陣子沒有復工,工地現場只有材料和一些器具堆放著。雖然我一直打電話找他們老闆談這件事情,不過他只是滿口答應一定會建下去,實際上卻無任何動作。我想,在這樣拖下去也不是辦法,打算依照契約約定,解除契約並向對方請求賠償,不過該契約當初是對方請律師擬定的,我也不大清楚要解除契約應該要怎樣做會比較好,黃律師您可否一個步驟一個步驟的教我如何做呢?
                                              (曹主任)

曹主任,由於我並沒有看到你們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所以並不清楚您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權,不過一般工程契約中,通常會訂有承包商違約而得解除之事由,即會包括:承包商任意拖延開工日期、承包商不能夠按施工進度表施工、工程進度落後顯然不能如期完工等。所以我想您若要主張解除權,必須先確定契約上的依據才行,特別是,該契約又是對方找律師所擬定的,我想內容上可能會偏向對他們有利。如您確認應得解約,可依照下列步驟確保自身的權益:

一、寄發限期催告通知:
在解約之前,您應該先發催告函給承包商,並說明違約情事,並限定一合理期間要求承包商改正違約之情形,此催告函以郵局之雙掛號存證信函寄發為宜。如果承包商有連帶保證人的話,並應該副知他。

二、解約前後的保全行動:
如果您已經預期承包商不可能在合理期間內改正,您可以先行通知承包商出具履約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及預付款保證金銀行押提承包商之各項保證金。另外,考慮未來求償的問題,亦可對承包商之財產採取假扣押之動作,以避免其脫產。

三、解除契約之通知
如承包商未能於催告函之要求改正,則您即可寄發解約之通知,此一通知一旦到達對方就已經產生解除之效果,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或確認。

四、解約後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承包商人員霸佔工地,破壞已經完成的工作或設置工地之器材,或搬走工地的材料影響您學校的權益,解約後您可能要嚴格管制相關承包商人員進出工地的行為。

(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承包商妨害您的學校繼續使用工地之器材與設備。

(三)清點工地器材,勘驗承包商已完成之工作項目,這是為了事後賠償以及重新發包所必需的動作。當然,如果您能和承包商雙方共同到場清點查驗並做成清冊,自然會減少很多爭議。

(四)未完成工作重新發包。不過您在重新發包時宜注意「原契約條件之維持」,如果前後兩契約之發包條件差異過大,則其差價之合理性將容易遭受原承包商質疑。

(五)損失、費用之整理並向承包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求償。

以上步驟,均記載於王伯儉先生所著之「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一書中,黃律師僅僅是摘錄部分內容如上述,若您需要更仔細的說明,可以直接參考該書中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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