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主任,由於我並沒有看到你們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所以並不清楚您是否可以行使解除權,不過一般工程契約中,通常會訂有承包商違約而得解除之事由,即會包括:承包商任意拖延開工日期、承包商不能夠按施工進度表施工、工程進度落後顯然不能如期完工等。所以我想您若要主張解除權,必須先確定契約上的依據才行,特別是,該契約又是對方找律師所擬定的,我想內容上可能會偏向對他們有利。如您確認應得解約,可依照下列步驟確保自身的權益: 一、寄發限期催告通知: 在解約之前,您應該先發催告函給承包商,並說明違約情事,並限定一合理期間要求承包商改正違約之情形,此催告函以郵局之雙掛號存證信函寄發為宜。如果承包商有連帶保證人的話,並應該副知他。 二、解約前後的保全行動: 如果您已經預期承包商不可能在合理期間內改正,您可以先行通知承包商出具履約保證金、保留款保證金及預付款保證金銀行押提承包商之各項保證金。另外,考慮未來求償的問題,亦可對承包商之財產採取假扣押之動作,以避免其脫產。 三、解除契約之通知 如承包商未能於催告函之要求改正,則您即可寄發解約之通知,此一通知一旦到達對方就已經產生解除之效果,不需要經過對方的同意或確認。 四、解約後應注意事項 (一)為避免承包商人員霸佔工地,破壞已經完成的工作或設置工地之器材,或搬走工地的材料影響您學校的權益,解約後您可能要嚴格管制相關承包商人員進出工地的行為。 (二)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禁止承包商妨害您的學校繼續使用工地之器材與設備。 (三)清點工地器材,勘驗承包商已完成之工作項目,這是為了事後賠償以及重新發包所必需的動作。當然,如果您能和承包商雙方共同到場清點查驗並做成清冊,自然會減少很多爭議。 (四)未完成工作重新發包。不過您在重新發包時宜注意「原契約條件之維持」,如果前後兩契約之發包條件差異過大,則其差價之合理性將容易遭受原承包商質疑。 (五)損失、費用之整理並向承包商及其連帶保證人求償。 以上步驟,均記載於王伯儉先生所著之「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一書中,黃律師僅僅是摘錄部分內容如上述,若您需要更仔細的說明,可以直接參考該書中的說明。 工程糾紛與索賠實務相關案例回顧:政府採購法的注意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