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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黃律師急診室歷期協商認罪與證據排除之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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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認罪與證據排除之間的關聯

你好!我是一個剛出道的菜鳥律師,最近我們事務所接到一個案子,是有關於我的當事人涉嫌侵占公司財產(他是公司的前任董事長),而被公司提起刑事告訴的案子。因為老闆指示我向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於是我私底下打了通電話給檢察官商量此事,檢察官樂見我們願意認罪,不過條件是,我們必須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

問題來了,當我再打電話給對方公司的律師商量此事時,對方律師提出的和解條件是,堅持我們必須將原來侵佔的款項全數繳出(亦即五百萬),但是我的當事人無論如何都無法賠出這個價錢,和解看來很難達成。於是我的看法是,如果在法院上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的話,不就會對法官的心證造成影響嗎?認為我們都要求認罪協商了,應該就是有罪才是啊,到時候如果協商不成要打官司的話,可能已經對法官的心證造成影響了!所以我很猶豫是否建議當事人提出認罪協商的請求呢!

藉由這個案子也讓我想到我的另外一件車禍案件,我的當事人(肇事者)曾經向被害人書面表示願意支付醫療費,而這個證據卻被對方拿來法院說,這是表示被告也承認自己在駕車上有所疏失,否則為何要願意賠償醫療費?請問這樣的說法可以成立嗎?
                                              (阿信)

阿信,認罪協商中所提出之資料,是不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認定有罪的證據的(刑訴455-7條)!否則,誰會敢嘗試認罪呢?不過你說的也很正確,即使法官只在法庭上聽到你有要求認罪協商這幾個字,而不知道你們在認罪協商過程中到底承認了什麼,但是對他們的心理面來說,一定會認為,如果你不是認為自己有罪的話,你幹嘛要求協商呢?我對侵占罪的看法是,你有侵占就有侵占,沒有就沒有,不會有模糊地帶,所以你如果要求認罪協商,其實就代表你確實有將錢放到口袋之中!黃律師認為影響到法官的心證恐怕在所難免!至於您所舉的第二個例子,黃律師會認為在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排除此類證據的情況下,同意賠償醫療費的書面應具有證據能力,只是他的證據力本身的強度是否足以影響到法官認定被告有罪,是有所疑問的!因為在實際案例中,車禍案件的加害人不見得均有過失,有時候是基於人情而願意給予對方賠償,所以這樣的證據在證據力上似乎較為薄弱。

其實像提議和解這一類的證據排除,在我國實務上要讓法官認定為無證據能力,恐怕有所困難(除非是在認罪協商中)!但美國的證據法則規範的相當詳盡,如美國證據法第四零九條就規範:「有關提供、提議或承諾支付因傷害而生之醫療、住院或類似費用之證據,於傷害責任歸屬之證明無證據能力。」該條規定事實上即是在促成「人道之給付」所為之規定,雖然外國的證據法規定對法官的心證不知道有沒有影響,不過倒是值得您提出給法院參考看看!這種證據,在美國法上面叫做「關聯性資料」,詳細的內容,您可以參考「證據法入門—美國證據法評釋及實例解說」一書,個人認為該書可以提供作為一個刑事律師相當好的證據法訓練!因為該本書中都會提出各種範例,並且讓讀者思考該範例中的資料可否當作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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