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個剛出道的菜鳥律師,最近我們事務所接到一個案子,是有關於我的當事人涉嫌侵占公司財產(他是公司的前任董事長),而被公司提起刑事告訴的案子。因為老闆指示我向檢察官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於是我私底下打了通電話給檢察官商量此事,檢察官樂見我們願意認罪,不過條件是,我們必須與對方達成民事和解。 問題來了,當我再打電話給對方公司的律師商量此事時,對方律師提出的和解條件是,堅持我們必須將原來侵佔的款項全數繳出(亦即五百萬),但是我的當事人無論如何都無法賠出這個價錢,和解看來很難達成。於是我的看法是,如果在法院上提出認罪協商的要求的話,不就會對法官的心證造成影響嗎?認為我們都要求認罪協商了,應該就是有罪才是啊,到時候如果協商不成要打官司的話,可能已經對法官的心證造成影響了!所以我很猶豫是否建議當事人提出認罪協商的請求呢! 藉由這個案子也讓我想到我的另外一件車禍案件,我的當事人(肇事者)曾經向被害人書面表示願意支付醫療費,而這個證據卻被對方拿來法院說,這是表示被告也承認自己在駕車上有所疏失,否則為何要願意賠償醫療費?請問這樣的說法可以成立嗎? (阿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