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真是大哉問喔,小婷!你如果要了解跨國企業如何使用租稅天堂以避稅,首先就必須要了解國際投資所得會被重複課稅的原因,是來自於投資事業的母國與東道國間對於投資事業採取不同的課稅方式之故。 例如,投資事業的母國如果對於所得稅之課徵採屬人主義,亦即對於本國人之所得均予以課稅,而該國國民前往別國境內投資,而該國卻採屬地主義,亦既對於境內所得均予以課徵時,那麼該人賺得的錢就會被分別被自己的母國以及投資國課兩次稅。 為了避免國際重複課稅的發生,各國通常採用「國外所得免稅」及「國外稅額扣抵」兩種方式,前者是指母國政府對於本國企業國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部分免稅;後者則是指將國外已繳稅額,從應繳納的本國稅額中扣抵,亦即母國政府按本國稅率對本國企業之國外所的課稅,但承認地主國有優先課稅權,該課稅額得抵繳本國應納稅額,另一個方法,就是由國家與國家間簽署避免雙重課稅的協定。天堂主要是用來避免雙重課稅,或是根本就用來規避租稅之用。 傳統的租稅天堂是指無稅負或低稅負的國家或地區,例如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巴哈馬等等,許多跨國企業會在當地成立中介公司,但是並沒有實際的營業行為,在當地所進行的轉投資因為不需要課稅或稅負很低,自然可以降低稅負,而避免被雙重課稅的問題。但是另外一類的租稅天堂是有著很正常的租稅體系的,只不過他們擁有比其他國家更健全的避免雙重課稅的租稅條約網,這些國家對或地區對於國外來源所得或者是消極性投資所得不予以課稅或課予較低的稅率,亦可以當作租稅協定天堂,例如香港、新加坡、瑞士、巴拿馬等國家。 限於篇幅,黃律師沒有辦法很仔細的回答,但是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長文等合著的「企業財經法律導引」一書中收藏有「國際投資與租稅規劃」乙文,黃律師認為寫的詳盡易懂,特別是文中就跨國企業利用移轉訂價等方式作內外部資金規劃之範例及說明,十分值得您做為參考! 企業財經法律導引相關案例回顧:企業經營相關之法律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