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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與特別三O一條款之間的衝突!

黃律師,學生我正在研究美國特別三零一條款,據我瞭解美國經常使用這樣的條款來對付其他國家,要求其他國家更改法令,否則即要對該些國家進行貿易制裁,我國也經常在受害者名單當中。不過我國自從在二00二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因為必須遵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範(例如TRIPS),所以我國的相關法令也作了很多相應的修正,包括著作權法等,都因為要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加以修改。但是,之後我國好像又承受了美國方面的壓力,而又更改了部分的相關智財保護法律,我的疑問是,既然我們的法令都已經符合了TRIPS的規範了,美國還可以用特別三零一條款來對付我們嗎?
                                              (國際法組學生)

您好!

特別三零一條款是美國用來建立一個統一地國際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標準!特別三零一程序之發動,首先是由美國貿易代表署對各個國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態進行調查,並定期在全國貿易評估報告中,將具有下列因素之國家納入優先名單:(一)拒絕給予智慧財產權「足夠與有效的」(Adequate and Effective)保護(二)對於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美國人士拒絕給予「公平與衡平」(Fair and Equity)之「市場通路」(Market Access)(三)從事於負擔過重或異乎尋常的法規、政策,而對美國的產品發生實際上或潛在的不利影響。納入名單以後,如果藉由雙方協商仍無法達成共識,該些國家可能就會被施以貿易制裁!

從以上三項標準觀之,您可以瞭解,因為特別三零一條款是美國的國內法,所以注重的是美國人的利益。

但是,TRIPS因為是給WTO會員國一體適用的,而很多WTO會員國是低度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所以它所要求的是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最低標準!WTO底下若有國家違反TRIPS,將是由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爭端解決機制的仲裁人是不具利害關係的專家來擔任,至少在公平性較特別三0一程序是美國人球員兼裁判這一點要受肯定。

為了要均衡WTO爭端解決機制與特別三零一之間衝突,特別三零一法特別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署若在處理特別三零一的案件中,發現爭點涉及TRIPS規範的話,則必須將該爭點訴諸爭端解決機制來解決,並與對手國展開諮商談判,這是特別三零一與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接軌規定,而且是強制性的。但是,反面來說,如果該爭點與TRIPS無涉,美國貿易代表署也可能不提交爭端解決機制來處理。總之,歸納來說,美國可能在三種情形下使用特別三零一條款:(一)對抗TRIPS之非會員國,基於他未能依照美國「足夠與有效」標準,去履行對智財權的保護;(二)對抗TRIPS的會員國,基於他未能依照TRIPS的標準,去履行其依照TRIPS應盡之義務;(三)對抗TRIPS會員國,基於他履行智慧財產權的標準沒有能夠達到美國所要求的標準。

我國既然是TRIPS的會員,其中第(三)點,即顯示出,雖然TRIPS沒有要求該項標準,但是美國一樣可以運用特別三零一條款來加以對付會員國!因此,即使我國法令符合TRIPS,未必就不會受特別三零一的打擊!只不過,我們也可以透過WTO內的爭端解決機制與美國展開諮商談判就是了。你的問題其實有點複雜,黃律師嘗試用短篇幅加以回答!但是,您可以在吳嘉生教授所撰的「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評析」一書中找到非常詳盡的解答,建議您一定要參考看看喔!

美國貿易法三○一條款評析相關案例回顧:美國貿易法對我國智財法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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