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約所生之糾紛,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的關係,首先您必需看當初你們合約約定內容為何!工程合約中,通常會包括工程圖說、施工說明書、單價分析表等,若該等文件中就承包商所必需承作的工作項目範圍相互之間有所歧異時(例如你所說的工程圖說裡面有該單項工程,但是單價分析表中沒有編列),首先應視契約內容中就該些文件的適用範圍有無訂定順序?如果有的話當然是依照契約的約定優先解釋,如果沒有的話,則可能必需以工程圖說為主決定工作範圍。所以,對承包商而言,除非在合約中約定單價分析表項目優先於工程圖說,否則是不能夠因為單價分析表沒有編列該工程項目的單價,就拒絕承作。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七一號判決也認定,單價分析表並不是用於決定承攬人工作範圍為何,故承攬人不得因單價分析表漏未編列工程項目,而拒絕依圖說應予施作的工程項目。然而,單價分析表係計算承攬報酬之重要依據,故若其工程項目有漏列者,業主也不可以單價分析表僅有參考效力而拒絕承攬人追加給付之請求。 當然,你提及業主已經在合約中預先禁止承包商追加費用了,則此種約定是否合理呢?關於此一問題,實務上似乎有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在總價承攬合約,既然雙方已經約定總價了,原則上當然不能夠允許承攬人追加工程款,不過如果業主當初提供的圖說與估價明細表有缺漏或數量差異程度高至不合理程度時,即難認為業主對於定作之指示並無過失。又,承攬人於投標時就單價分析表上工程項目之數量並無變更之權,因此如發生漏項情形,業主令其風險完全由承攬人負擔,似顯失公平。此有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重訴字第四五九號判決以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三號判決可資參考。 不過亦有否定說認為,圖說所載工作項目與數量如果發生錯誤,如果圖說所載工作項目與數量比單價分析表上所載項目為多,則是承包商吃虧,如果較少的話,則是業主吃虧,兩種情況都有可能發生,所以此種約定並沒有獨厚業主,因此約定承包商要承擔風險,反面來說,也是業主要承擔施工項目較單價分析表要少的風險,故並未顯失公平。此有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三五號判決可參考。 以上的說明,您可以在「工程法律實務研析」該本書中「捌、漏項」找到詳細的解答。另外,該文作者似乎是認為,工程合約的內容通常由業主預先預定,且承攬人之議約權限甚小,因此實務上有認為該等契約為民法第二四七條之一之「定型化契約」。且業主或其設計顧問公司於準備投標文件之階段約一年以上,較承攬人僅有數十日之等標期間為長,故業主有較充裕的時間審約投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備,如果遭遇漏項,業主又得與以免責,似乎有違公平誠信的原則。您也可以參考看看文末所負的相關實務見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