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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責任界限在哪裡?!

鼎鼎有名的黃律師,請你幫我解決心頭一個疑惑!我在去年年底因為生意關係與人發生糾紛,於是聘請了一個律師告上法院,這個案子拖了半年,開了三次庭,我每次都有出席,直到有一次我因為公事,請我太太與律師去開庭,開庭後我太太打電話和我說,律師當庭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的金額比我當初告訴律師可以和解的金額還要低三萬元。我立刻質問那位律師為什麼會比我請他和解的金額還要低呢?他回答說,因為當庭法官聽到我方不肯和解,還在要求那三萬元時,立刻就發飆了,還威脅說如果雙方不和解,判下來可能會對我方壓倒性的不利!於是他當場問我太太的意見,而我太太也沒有反對,他只好幫我答應和解了!我雖然當時覺得算了,不要為了三萬元還要和律師吵,但是我心裡面一直有個疑問,像這種情形那位律師沒有聽從我的指示,可以算是盡責了嗎?我可以向他請求三萬元的賠償嗎?
                                              (文哲)

文哲兄,這個問題要身為律師的我來回答還真是有一點尷尬阿!一般來說,律師幫當事人和解,有幾個部分可能會發生律師責任!首先,一個受合理期待並具有專業知識的律師,在和解之前應該要就和解的利弊得失,對當事人加以分析說明,特別是針對缺乏經驗或對事務不熟悉的當事人更是如此!精細的來說,每一位律師都必須根據其主觀經驗以及訴訟經濟之觀點加以分析,並且就訴訟程序之經過期間與所應付之成本加以告知,甚至若不和解因而延長之期間,對於當事人所可能造成之心理負擔都應該加以說明!此外,即使律師預測訴訟終究會勝訴,但是對方將面臨破產,而使得勝訴判決變為廢紙一張時,則仍應建請當事人理解,「快速的錢即是好的錢」!和解若涉及賠償,則律師應注意系爭和解是否對所有的可能債權均包括在內,就其並應予以與對方釐清,並對委託人說明,尤其是存在有後遺症時,相關和解更應謹慎!在訴訟上簽訂和解時,如當事人不在場,應盡量以書狀要求加入撤回保留條款!律師在決定是否建議當事人接受訴訟上和解時,不可僅以法官建議為理由,而企圖推卸應盡之建議責任,但若委託人所面臨之訴訟,法官公開之心證對委託人不利的情況下,亦應納入考量!以上重點,您可以參照黃律師之前介紹過,姜世明教授所著的「律師民事責任論」一書!

不過說了上述重點,您或許還是搞不清楚那一名律師究竟要不要負責?以黃律師的觀點來看,即使該名律師都有向您詳細說明和解的利弊得失以及其他種種後續因素,但是和解的同意或締結仍應交由當事人作最後決定,畢竟即使該和解或不和解的結果是好是壞,最終承受者仍是委託人自己,他當然有權作最後的決定!您太太雖然在現場,但她並不是當事人本身,故她並不一定可以幫你作最後的決定!因此黃律師認為,您聘請的律師即使已經盡了上述之責,但他還是違反了您委任他處理和解的底線,故他應該要對你負律師責任!不過,如果你要主張他有違反律師義務的話,根據姜教授所著律師民事責任論中之說明,若想從訴訟上要求該名律師賠償,您必須要對於他未遵守你的約定的說法負舉證責任,我猜想你授權給他和解的金額並沒有書面約定,而且從您太太也在現場並且也同意的情況看來,該名律師也有可能主張您太太是您的代理,她的同意就是您的同意!是以訴訟的方式和他爭執他沒有盡到律師責任並要求賠償是相當困難的!

話又說回來,該律師可能認為他同意和解才是盡到他應盡的責任,故您問到的情況其實是一種很模糊的地帶,黃律師認為以訴訟解決應是不大可行的!但是某些律師確實會愛惜自己的名譽,如果您和他爭執他並沒有遵守您和他之間的和解約定,就看他究竟會不會願意因此而少收你一點律師費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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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民事責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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