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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庭&我國法庭,大不同?!

黃律師,我是刑法組的研究生,沒有什麼實務經驗,所以一直很好奇,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後,在實務上進行審判作業時,果真和以前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很大的差異嗎?可否就您的經驗說說看,現在的制度和以前有多大的不同?
                                              (台北,刑天)

這真是一個大哉問啊!不過,你只要看律師公會和法院為了推動新制,開了多少說明會和研討會,你就可以知道是不是有很大的變動了!老實說,在目前觀之,其實也可以說沒什麼決定性的改變;當然,這個答案僅代表黃律師個人的看法。

的確,刑事訴訟制度在證據採證及交互詰問上均有很大的改變,以前是法官問案,檢察官發呆,現在呢?檢察官的確要開始發言,不像以前那樣地輕鬆。但是,遇到很混的檢察官時,多半法官還是得很盡責地一一詢問案情,如同之前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一般。

正因如此,黃律師一直也沒怎麼仔細在念新的刑事訴訟法,到了開庭時,法官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倒也覺得和之前並無不同,大不了,邊開庭邊學習囉!

直到黃律師前一陣子開庭,正在進行冗長的交互詰問時,突然聽到了辯護人持續地說了好幾次「異議啦!!」理由是說,檢察官問一些誘導性的問題,會使得法官的心證受到影響。

黃律師當場覺得有些訝異,因為我們並沒有陪審團之類的制度,法官也很清楚檢察官問話的用意,照理說沒有人的心證受到什麼影響才對。不過法官還是請檢察官以及辯護人都向前討論,我隱約聽到法官說:「檢察官,你問的太遠了,這樣開庭會拖很長啦!」

結果詰問重新開始時,檢察官果然不再多問。黃律師在旁邊聽了,總覺得這和電視上英美法庭的辯論,那麼嚴謹的形象有些落差的感覺。

黃律師總覺得我們在學習英美式的審判程序時,好像是哪裡還沒有步上軌道?所以最近黃律師也開始研讀「證據法入門—美國證據法評釋及實例解說」一書,這本書是一本外國的證據法教科書,由蔡兆誠及郭乃嘉作成中文的翻譯本,屬於國內少見的翻譯著作。而書中直接以英美法的概念下去解題,也相較其他刑事訴訟法教科書是以台灣人的思考去著墨,多了一絲原汁原味。看罷前面幾章,黃律師倒是認為所有的實務家應該都要研習一下英美制度的原型究竟是怎樣規定的,才能夠順利地將其運用在實務上,而不會如此地「不自然」!當然,更不能像黃律師一般邊開庭邊學習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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