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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扣押判斷標準

黃律師,我想要請教您一下關於「另案扣押」的問題,實務上在進行搜索扣押時,經常會碰到搜索現場發現了一堆看起來像犯罪的東西,但是並不是本案所要偵查的對象,也並非是搜索票上面所記載應扣押之物的情形,所以我經常很傷腦筋,到底該些東西是要扣還是不要扣,請問一下刑事訴訟法上關於「另案扣押」,到底有沒有什麼標準?讓警員可以判斷那些東西是要扣還是不可以扣?
                                              (XX分局,張警員)

張警員,您辛苦啦!

你問的應該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之解釋問題。該條規定:「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所謂另案,係相對於發動搜索、扣押之本案而言,該另案只需為本案以外之刑事犯罪案件即可,是否為偵查機關所發現,是否已經進入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均非所問 。

所謂另案應扣押之物,固然包括可為另案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但是,何從知悉、判斷可否扣押?乃是必須要有「合理之根據」,亦即「存在另案犯罪之合理根據」與「發現物屬於另案應扣押物之合理根據」,具體言之,分為「由發現物得知」以及「由發現物存在的方式狀態推知」。前者例如搜索吸毒者住所發現槍枝,後者如在床底下發現有已經拆解的汽車音響,雖然持有汽車音響不違法,但是其藏匿的數量、位置與方法綜合判斷,暗示可能存在有另案犯罪。故類此情形,該另案犯罪只是一種依照刑事偵查經驗的「高度可能性判斷」,並不需要達到「極其明顯」或「非常確定」另案存在的程度。

不過,本條所謂的「發現」,必須限於「意外、偶然的發現」,如果是「刻意的」,例如懷疑A犯殺人罪,但苦無證據,警方改以較確定的贓物罪去改搜索A之住處,此時贓物罪為假,實際偵辦殺人罪為真,此種搭便車的搜索方式,並非法律所準。事實上,被搜索人是很難以證明到底警方是故意的,還是偶然的!

當然,經過我上述的說明後,可能您對該項標準仍然感到模糊,如果是這樣的話,黃律師就必須建議您親自去買一本林鈺雄教授所撰的「搜索扣押註釋書」,這本書對於搜索扣押的細節均寫得十分清楚,相信您閱讀之後將對於搜索扣押的細節感到非常清楚。

相關案例回顧:1.搜索扣押制度注意事項
       2.聲請搜索票的門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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