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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市股價評定方式

道長您好!本人目前是執業律師,博達案使公司利益輸送的問題又再度被炒熱,不知道您是否有關注過此一部分的問題。我手上剛好也有一些典型負責人淘空公司資產的案件想和您討論,事情有些複雜,但簡化的來說,就是有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利用職務的便利,操縱公司的董事會做成決議去使用公司的資金,購買自己所開設另外一家公司的股票,當然,從事後諸葛的角度,該家公司的股票完全不值得該項價錢。然而,因為該公司是未上市上櫃公司,所以也不能斷定當時該公司股票的正常價格是多少,該公司負責人一口咬定,那是正常的投資,請問這下該怎樣舉證他的背信罪呢?
                                              (周律師)

黃律師比較少辦這方面的案件,不過,由於你問的案情內容和金融弊案的始祖華隆案是很像的,所以黃律師建議你不妨可以找出華隆案的相關判決,研讀其中的內容,雖然華隆案發生約在民國八十年,距今已有十年多,判決引用的法條也幾經修正,但大致上檢察官或院方使用的推論邏輯,仍然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華隆案牽涉廣泛,其中亦有一部份是關於翁大銘及翁有銘兄弟以低價收購關係企業國華人壽股票之案情,該案的癥結也在於該些股票的合理價格到底是不是翁大銘兄弟所出價的範圍之內,還是相差很多,若相差很多則有構成背信之可能。

台北地院法官認為對未上市股票價格的評定,雖無法定標準,但可從: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表現出其法人之財產價值狀況。二、可兼採證券公司對為上市股票價格判斷之標準,即以證管會所示試算承銷價格參考公式計算出承銷參考價格,再以同類上市公司股價過去四年平均本益比法打六折計算之還原股價。三、參考另一證券公司以類似公司最近三年資料計算本益比及股利率應剔除異常數據之連續三年平均資料,同上法則計價。

該案到了最高法院之後,除了上述的計算方式外,最高法院尚認為同一股票同一時間他人之成交價格,對於該項合理價格的評定亦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故予以發回高院。可見,此一重點亦值得周律師您注意。

詳細的分析,建議您可以參考劉連煜教授著,公司法理論與判決研究(三)-公司利益輸送之法律防制,內容對華隆案有清楚的描寫,您應該可以從劉教授的文章中獲得關於您所承辦案件之啟示。另外,依照黃律師的經驗,與利益輸送相關之董事會決議,通常都不一定是符合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的,因為如果有問題,會有董事害怕被牽連在內而拒絕投同意票。此時該負責人亦有可能偽造會議記錄或有其他之違法行為。建議您可以仔細斟酌該些董事會決議的程序及內容,相信或許可以發現一些蛛絲馬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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