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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民事責任制度

黃律師,您好,小弟去年剛考上律師,經過實習期滿以及訓練後,小弟終於拿到了律師證書。雖然還不是很有經驗,家裡的叔叔嬸嬸婆婆媽媽卻已經開始幫小弟介紹案子。然而,小弟目前受雇於某家小事務所,所以只能夠偷偷地瞞著老闆接案子,話說回來,正因為沒有經驗,自己辦案起來總是毛毛的。最近,老闆在看完我一個法律意見書並批示了之後,拿去給打字小姐打成正式的公函,但我發現,最後正式的公函上面並沒有老闆的署名,而只有我個人的名字,我想請問黃律師,如果那一份法律意見書有任何問題的話,是我要負責,還是老闆要負責呢?擔任一個律師,是不是有哪些錯誤是絕對不能夠犯,一犯可能會被當事人告的呢?
                                              (小小律師)

你所謂的負責,指的是法律責任吧?

其實律師對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最主要是因為委任契約產生之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亦即,當律師因為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客戶的損害,對於該當事人就應該負賠償責任。

既然是「契約責任」,因此,該負責的人當然是受委任的一方囉!就該法律意見而言,客戶委託的人到底是你,還是你的老闆呢?如果委任的人是你的老闆,而他又將事情交給你做,那麼就算他沒有在你寫的法律意見上出名,你認為他就不用負責了嗎?當然是要的,因為他才是契約的當事人阿!但是,你和老闆之間既然是「僱傭契約」關係,那麼你對老闆也有應盡的契約責任就是了,因為你的過失造成事務所必須要賠償客戶的話,那麼依其過失的程度,你也有可能要賠償事務所!

律師哪種情形下最有可能發生過失呢?因為律師的能力有好有壞,所以有時候官司敗訴,或者是案件辦的比較糟糕,一般的客戶通常也不會要律師賠償,除非是太離譜的過錯。像是實體法或程序法上該主張而未主張的部分,若並不會造成失權效果,倒也還可以唬弄的過去。但是,那些會造成失權效果的行為,是絕對不可以違犯的!

例如實體法上關於消滅時效以及除斥期間的遵守,通常是律師被當事人請求賠償的大宗!黃律師告訴你,犯過此一錯誤的糊塗律師不在少數,甚至還包括一些名律師在內!黃律師執業七年,一直到現在,拿到案件的第一件事情,就是開始算所有與案件相關的時效、期間。此外,像是民事訴訟法上規定,因重大過失逾時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而有礙訴訟終結時,法院得駁回之;或應於準備程序中提出而未提出,因而在言詞辯論程序時不得提出者,皆有可能成為「可歸責事由」,因此若在訴訟中,應提出的關鍵攻防方法,可不要延遲提出呢!

除此之外,律師還有在很多情況下亦有可能發生對客戶的賠償責任,姜世明教授所撰的「律師民事責任論」中,對上述情形都有詳盡的說明!既然您選擇當一個律師,對自己本身的權利以及義務,就不可以不知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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